审理商标评审案件的主要依据
审理商标评审案件的主要依据:
(一)商标评审申请人是否合格;
(2)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四)依法缴纳评估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的受理条件:
(一)商标评审申请人是否合格;
(2)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四)依法缴纳评估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