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包括哪些,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在相关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许可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法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5.抵押权的设定: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定抵押权。

6.出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

商标权的终止如下

一.取消

撤销是指因商标所有人放弃或者保护期届满但商标所有人未续展,商标局将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注销的法律制度。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并予以公告。

取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提出注册续期申请或注册续期申请未获批准。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未提交延期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权在保护期届满时消灭。

2.主动放弃,即商标所有人通过办理注销注册商标的注册手续,放弃商标权。商标注册人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撤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撤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原商标权主体消灭的情况。有一种情况,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被消灭,而人民币继承人的主体被消灭。当商标权是自然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商标权被无继承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商标权消灭。另一种情况是,原商标所有人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在原主体死亡或者终止后一年内未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标的一旦消灭或者继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让手续,商标专用权自标的消灭之日起终止。

第二,取消

撤销是指商标所有人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五种撤销理由:

1.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

2.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5.使用注册商标,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因上述情形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商标的功能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但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则不禁止。我希望我能帮助你采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