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善意取得的含义

是指立法机关依法对商标法进行修改。

& lt附>:200110关于NPC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海域使用法(草案)》、《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节选)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要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本法的立法宗旨中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两个以上申请人* * *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进一步规定注册人* * *享有并行使商标专用权。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 *双方均享有并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禁止使用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商标,但应当认定已经善意注册的此类商标继续有效。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商标含有商品地理标志,且该商品非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但是,善意取得的注册继续有效。”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指出,有的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投入市场销售。这种行为阻碍了他人创造商品名牌,应该受到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第三十六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增加一项内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改变其注册商标,并将改变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的权利,应当更加明确行使这一权利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的侵权行为。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和管理活动,应当建立严格的行为规范,加强监督。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

1.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该条规定的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的范围过宽,应当予以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lt附> 2006年8月23日上午,商标局在总局304会议室召开《商标法》修改专家学者咨询会。有关专家学者围绕商标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商标法》与《专利法》相比,在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商标法律概念、商标确认和商标保护的法律程序等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当进行根本性的修改。

第二,法律的修改既要与正在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商标战略有机结合,又要针对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关键是能否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商标权源于商品的使用以及商品与商标的密切关系,并不限于商标局的授权。因此,要在立法中逐步引入商标在先使用的概念,在一些程序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或者强调使用意图,从而约束和引导不良注册行为。

4.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和转让商标进行适当限制,制止恶意注册和恶意商标交易。

动词 (verb的缩写)对拟保留商标的实质性审查;同意商标异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行政程序减少一级;

修订草案中引入了注册商标无效程序,建议与撤销程序明确区分,最好单独表述。

六、实践中对类似商品争议较大,建议对商品分类表确定一个法律名分,以利于执法统一。

七、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体现在实践中,尤其是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建议借修改法律的机会解决。

八、建议取消商标侵权自行协商的规定,或者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案的管辖。

围。

9.建议参考专利法修改流程,对商标理论进行专家论证。

同时,找一些法律专家,成立一个专门小组,逐条起草修改草案,会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