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不通过可以重新申请吗?
法律主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 *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性: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定的案件。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的是否主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是否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的请求,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的案件。备注: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