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铺的头像会被侵权吗?
官方的回答是这样的:
你店的这种行为明显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什么是“肖像权”。
“人像”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艺术意义上的肖像(或摄影)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所有者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性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权包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所享有的个人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自然人外貌的艺术表现。
通常我们在判断一个人物的外在形象是否构成人像时,要结合其形态和位置来看。
首先,人物要有肖像特征。第一,它的表现形式是通过摄影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第二,画像还必须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征,如体态、外貌、表情等;第三,画像必须真实,有争议,知名人士一眼就能知道是谁的画像。
其次,必须是一个公民的具体画像的事实。在画面中,公民肖像应在整个形象中占据突出的主要位置,并作为特定的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的使用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是艺术化的再现,要固定在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具体地、独立地。它是来源于并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可以被人支配、控制和处分,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财产利益”不是来源于自然人本身的体貌特征,而是来源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反映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自然人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保护人格利益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自然人专属的一种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复制其形象(肖像)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肖像中体现的个人利益是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对象。它包括基于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其特征在于:
1.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肖像权和肖像权。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没有肖像权,是因为没有能够独立反映其外貌的客观“肖像”。(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一个人的肖像,而是指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信誉、产品质量等综合情况和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有一种财产利益,是由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派生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程度上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也是一种有标记的人格权,具有草根性。基本功能是用外貌形象识别性格,从而识别每一个具体的自然人。(而姓名权就是通过文字符号来识别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就是通过摄影将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并将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人像的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包括:第一,肖像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会的需要,决定制作自己的肖像或者让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二,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同意或授权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我们在理解“肖像权”时,往往认为只要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公开,就不构成侵权,这是对法律的误解。严格意义上应该理解为,肖像制作专有权是否侵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所有者的许可。如果是未经许可制作——即使是以占有为目的,也不会侵犯肖像权人的直接利益,那么也构成侵犯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师而言,只要你把相机对准一个自然人进行人像摄影,如果人像所有人不同意,强行拍照,就是侵权。
2.肖像权的独家使用权
肖像一旦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就独立于世界,可以被人支配和利用。虽然肖像的使用价值具有普遍意义,但只有肖像所有者才能享有其专用权。其基本内容是:
第一,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获得精神满足和财产利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第二,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为此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第三,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
3.维护肖像利益的权利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属的人格利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侵犯。内容如下:第一,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本人许可制作自己的肖像;第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第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损坏、玷污、丑化、歪曲自己的肖像。
总的原则是:公民复制自己形象的权利——同意或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和空间复制自己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确定肖像权被侵犯是有一定原则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只要满足这三个要件,就可以认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损害事实的发生。鲁贝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确定肖像权被侵犯是有一定原则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只要满足这三个要件,就可以认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损害事实的发生。比如被害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后,被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精神痛苦,主要体现在肖像权人从其肖像中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降低,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可以认为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拍摄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严格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无妨碍的非法理由下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中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肖像权的“不当使用”。这种不当使用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就可以随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将这类侵权行为限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制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为才是合法的。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发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和姓名权一样,都是专有权。个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复制、传播、展览等。公民的肖像权应当得到公民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创作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师来说,就是给别人拍照的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只有我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为公开发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摄),不影响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公开使用,但也构成侵权,比如影楼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户的照片。
第三,恶意侮辱、丑化他人肖像。即行为人恶意侮辱、丑化、玷污、损坏他人肖像或者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毁或倒挂他人照片,此类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而且往往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总结一下,在摄影实践中,有三种情况往往构成侵犯肖像权:
近年来,所谓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乎越来越多。为什么?我觉得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可能有三个:一是摄影师不懂法;二是摄影师以“牟利”为目的,故意侵犯人的肖像权;第三,拍摄者不了解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在报纸上看到自己的肖像,就会起诉要求赔偿。
1,“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第二,营利行为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即用户主观上希望通过使用他人肖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盈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营利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事实。
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如对肖像权人造成精神损害,使用者也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司法实践中,以不牟利为目的,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从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确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唯一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所有者虽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使用者超出肖像所有者许可的范围、区域和期限。这种情况不需要存在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违约责任。
侵犯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赔偿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情节是否严重,无论是否盈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盈利,肖像所有者要求赔偿,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于非盈利性的侵犯肖像权,也就是说,侵犯肖像权的精神利益赔偿的认定是以“情节严重”为基本标准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物质赔偿。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某些特定情况和社会利益,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
一般来说,未经肖像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未经肖像所有人同意,仍然可以使用自己的肖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这为使用他人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理由。这些抗辩的理由为使用者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碍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