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签的背景和底色有什么要求?

保健食品标签法规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合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身体的功能,不以治病为目的。

功能性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成分。

食品标签:所谓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说明。以展示或者说明食品的特性、功能、保存条件和期限、食用人群和食用方法等相关信息。最小销售包装:指在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付单位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展示版面: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容易看到或展示的面积最大的面。通用食品销售包装的至少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布局。

信息页:紧挨着“主显示页”右边的包装表面。如果由于包装设计原因,紧靠“主显示页”右侧的“信息页”不能满足贴标要求(如折叠包装袋),“信息页”可以选择右侧页面的下一页。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食品属性的名称,如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

保健食品功能名称: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功能的名称部分。

保健功能陈述短语:以短语的形式对保健功能的简要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注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的名称、保健功能、功能成分、适宜人群、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应该是科学的,通俗易懂的,不应该利用封建迷信来宣传保健食品。

应当符合产品的质量要求,不得使用引人误解的文字、数字或者符号描述或者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某一特性与另一产品相似或者相同。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数字、符号描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也不得描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标注方法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离。随附的产品说明书应放在产品的外包装上。

各标识的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注在相应的版面上。当一个“信息版面”不够用时,可以在第二个“信息版面”中标注。

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和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识别和阅读。背景和背景色应该是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不得变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以规范汉字为主,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书写正确。

使用的拼音或外文字符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注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内容,标注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内容或者标注方法不符合本办法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注以下内容,标注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健食品名称

1.1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原料或功能性成分的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能性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功能的原料或功能性成分之一。

1.2除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外,可以使用能够表明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当有多种保健功能时,可以同时使用多个保健食品功能名称,也可以使用能综合显示所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保健食品的功能名称应该是短语或词组。

1.3除具有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外,还可以使用“新创造名称”、“品牌名称”或“商标名称”。也可以使用按照1.2的规定采用的保健食品的功能名称。

1.4当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了一种食品的一个或多个名称时,应选择其中之一。

1.5不使用国家已经规定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和夸张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1.6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标注在最小销售包装“主展示页”的明显位置。同时按照1.1、1.2、1.3的规定使用保健食品的专用名称、功能名称和其他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当平行排列,字体大小可以不同,但都应当用大号或者黑体字书写,应当正确、清晰、醒目,并大于其他内容。

2 .保健食品标志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当“主显示页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识最宽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2.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两条线,上线为“卫食健字()号”,下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2.3保健食品标志和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在“主显示页”的左上方;

3净含量和固体含量

3.1按下列计量单位标明食品净含量:液体食品:已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毫升、升;固体和半固体食品:消费质量,单位:克、千克,或克、千克;

3.2对于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净含量外,还必须注明销售包装中所有固体物质的总含量,以质量或百分比表示。

3.3当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采用单独容器或者独立形式包装时,应当在包装上标明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内容物。同时,销售包装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应当标注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x)最小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或者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x)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的净含量;

3.4净含量应标注在“主显示布局”的右下方,并应与“主显示布局”的底线平行。

4种成分

4.1各种配料必须按其用途降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举如下。

4.2如果一种成分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其他成分组成的复合成分,则在标注复合成分时,应根据用途以降序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列出构成复合成分的原始成分名称。

4.3配料、复合配料、原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够表明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者国家和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必须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名称,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必须规定营养强化剂的名称。

4、4配料应标注在“信息页”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单”。

5种功能性成分

5.1所有功能性成分的实际含量按100 g或100 ml保健食品计算,或按每份计算。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或含量范围来表示。测量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应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能源

5.2.1凡通过调节食品中的能量而产生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必须标明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能量以千焦(千卡)表示。

5.3营养素

5.3.1已经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应当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蛋白质、氨基酸、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脂肪和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总碳水化合物和分类碳水化合物的单位是克;蔗糖含量应以百分比表示;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维生素的单位是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矿物质的单位是克、毫克和微克。

5.4其他功能性成分其他功能性成分根据物质不同以克、毫克、微克或其他单位标注。微生态产品应标明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菌的数量。

5.5功能性成分应标注在“信息页”上,信息页位于“成分表”之后,标题为“功能性成分表”。

5.6“功能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功能成分按保健功能大小降序排列(见附件2)。

6保健功能

6.1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功能相同。

6.2不得使用“治疗”、“治愈”、“疗效”、“康复”、“治愈”等词语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功能,不得以数字、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前述含义。

6.3保健功能应在“信息页”上标明,信息页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功能”。

6.4可以在“主显示页面”中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注健康声明短语,该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7适合人群

7.1适宜人群的分类和表示要清晰。

7.2保健食品不适合某一人群食用时,应在“适合人群”后标注不适合食用的人群,字体应略大于“适合人群”的内容。

7.3适宜人群应在“信息页”中标注,信息页位于“保健功能”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8饮食方法

8.1应准确显示每日消耗量和/或每次消耗量。消耗量可以用质量或体积来表示,如瓶子、袋子和勺子。

8.2如果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消费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相对应。如果小包装净含量为10 ml,每次消费可标注为10 ml。

8.3如果不同的适宜人群要按照不同的食用量来食用,那么食用量就要按照适宜人群的分类来标注。比如儿童每天的消耗量是10g,成人是20g。

8.4保健食品在食用前的配制、调配、加工等方法应当予以标注,并辅以图形或符号。

8.5保健食品食用量过大时,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起到保健作用。吃法后应标注不适宜食用,字体应略大于“食用”的内容。

8.6必要时,应标明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他注意事项。

8.7应在“信息页”上标明食用方法,信息页位于“食用”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9日期标记

9.1保质期可以用以下方式标注:一个保质期...保质期至个月...c吃饭(喝酒)前D吃饭(喝酒)前。

9.2日期应标记为年-月-日,如1996-08-12。

9.3应在“信息页”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页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0储存方法保健食品的保健期与储存方法有关的,应当标注储存条件和储存方法。保健食品的储存方法应在“信息页”上标注,标题为“储存方法”。

11执行标准必须标有执行标准的代码和编号。执行标准应在“信息页”上标注,标题为“执行标准”。

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12.1保健食品生产、分装、包装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12.2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名称以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名称。

12.3保健食品生产、分装、包装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原产国(地区)可标注在“主展页”或“信息页”上。在“主显示布局”中,应标注在“主显示布局”下方,与底线平行。保健食品生产、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地址,应标注在“执行标准”后的“信息页”上。

13特殊标识内容

13.1经电离辐射处理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显示页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已辐照”。

13.2任何经过电离辐射处理的成分,必须在成分表中的成分名称后标注“辐照过”。

13.3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规定的“警示标签内容”应标注在“主显示页面”右下方的明显位置。

附录2功能成分表的标注方法

例1功效成分表

每100克(100毫升或每份):

人参皂苷500毫克

顾芗多糖40毫克

维生素c 100毫克

实施例2功效成分表

每100克(100毫升或每份):

人参皂苷10-1000mg

顾芗多糖30-40毫克

维生素c ≥100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