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是如何规定商标印刷管理的?
商标使用的重要性也给我们带来了商标印刷的有效管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其商标标识,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对于销售自己注册商标的,商标局也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颁布了原《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商标标识在指定点印制,商标印制单位资质由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加强了商标印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