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中如何掌握卡通形象作品
在我国,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很多设计点,比如图案、色彩等包装产品的外观,比如瓶贴、罐贴、包装袋、包装盒等。这些设计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相关,例如作为版权客体的作品和作为商标客体的商标。具有相同或相似设计内容的客体,由于审批和授权程序不同,可能获得许多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如果这些权利属于不同的主体,就会产生所谓的权利冲突。
为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专门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解释了“法定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专利审查指南》(2010)也对涉及权利冲突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某项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权利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当为其请求提供证据,包括证明自己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且该在先权利有效。
从实践来看,以权利冲突为由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大多涉及注册商标和具有著作权的作品。极少数人未经许可,在专利申请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作品,并且在获得授权后,专利权的实施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冲突。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在先商标权
1.冲突的原因和表现
商标是区分不同个人和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颜色等元素及其组合。如果在构成要素,特别是图案和色彩方面与该外观设计相似,当该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并且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时,可以核准注册;另一方面,当商标与产品的包装设计相结合时,就有可能获得专利。这就导致外观专利权与商标权在保护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容易造成权利冲突。
2、冲突判断法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首先要审查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和在先权利的有效性。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自己是在先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且该商标权仍然合法有效,在保护期内。一般情况下,请求人可以提交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和独占许可协议作为证据。
其次,对于冲突的实体判断,我们主要借鉴商标行政程序中的方法,通常采用以下三个判断步骤:
第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是否与在先商标的产品相同或者近似;
二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应部分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该专利产品与该商标所适用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3.典型案例
“哈布斯堡”葡萄酒包装盒
轩尼诗法国是世界著名的葡萄酒生产商。公司注册了中国著名的“手持战斧”图形商标,注册号为890643,注册期限为2006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
“哈布斯堡”葡萄酒包装盒专利号为201030139650.7,涉及一种葡萄酒包装盒。2012,法国轩尼诗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外观设计,与请求人此前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上述在先商标权相冲突,宣告本专利无效。
首先,第890643号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且仍在有效期内。他们俩用的是同一种商品。其次,专利中的“手持战斧”标识与之前商标的整体构成由底部弧线、手臂、战斧等基本相同的部分组成,互为镜像,属于近似设计。涉案专利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在先商标极为相似的标识,容易误导公众,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如何使用打火机包装盒盒6的编辑器
美宝公司是世界知名的打火机制造商,还在中国注册了其著名的“ZIPPO”系列商标,包括“ZIPPO”文字商标和“ZIPPO和Tu”商标。其中,“ZIPPO”标志的字母“I”上的圆点在“ZIPPO和Tu”商标中变更为红色火焰图案,注册期限为2003年3月14日至2003年3月13日。
专利号为200630159047.9的打火机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包装盒。智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专利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图案,一旦实施会对其商标专用权造成冲突,请求专利权人不得实施该专利。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智宝公司的ZIPPO、Tu商标为在先合法权利。涉案专利一旦实施,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品源于智宝公司或与之有关联,从而误导相关公众,责令专利权人不得实施涉案专利。
珍宝公司也以同样的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专利与其宝公司的在先商标权相冲突,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和在先版权
1.冲突的原因和表现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美术、摄影作品等。设计的造型、图案设计的元素以及“美感”的特性,使得与这些作品在内容上有重叠的可能。例如,当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作为图案元素应用于产品外观时,可能受到专利权的保护;或者产品独特的造型设计使其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成为实用的艺术品,也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由于保护对象的重叠,可能会产生权利冲突。
2、冲突判断法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在先著作权冲突主要是指司法审判中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方法,通常采用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主体的合法性。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作者是著作权人。没有相反证明的,署名为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但需要提供作品的原件、手稿、书籍、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主张著作权的证据。
二是对象的合法性,即是否“原创”。从复习实践来看,之前的作品多为美术和摄影作品,大体符合要求。
第三,冲突的实体判断。使用“联系加实质相似”的标准,首先要看专利权人是否联系过或者可能联系过该作品。这里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提交专利权人接触过作品的直接证据或者作品已经发表或者出版的间接证据来证明。然后再看设计的对应部分是否与之前的作品相同或实质相似。
3.典型案例
“凤凰涅槃”瓷瓶案
专利号为201130394300的外观设计专利。x涉及一种凤形瓷瓶。鉴于此专利,景德镇法蓝瓷业有限公司于2013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与其在先著作权相冲突。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请求人的在先著作权相冲突,宣告本专利无效。
判决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享有FZ02108艺术作品著作权;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作品在2010、2011年8月之前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推定专利权人可能接触到该作品。
与前作相比,涉案专利在凤凰造型的表现手法、设计元素的运用等各方面高度一致。虽然在装置类型上有一些变化,但并没有脱离前作中凤凰造型的原始表达,展示的设计也与前作有实质上的相似。涉案专利的实施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与在先著作权发生冲突。
“会说话的汤姆猫”案例
Outfit7是知名的手游开发商,旗下的《会说话的汤姆猫》风靡全球。凭借这款优秀的游戏和周边产品,Outfit7在全球范围内赚得盆满钵满。游戏的火爆也吸引了众多厂商模仿,其中不少“山寨”产品还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为201230022409.5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玩具产品。针对该专利,Outfit7公司于2014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与其艺术作品相似,且与权利人此前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宣告该专利无效。
判决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证明第2014-F-00141282号著作权;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作品至少创作于2012年2月8日,且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故推定专利权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
以往作品中卡通猫的五官和身体比例,使得整体形象明显不同于其他卡通猫。涉案专利包含了之前作品的所有独特识别特征。虽然细节不同,但一般观察者还是能一眼认出它们是同一个卡通猫形象。因此,涉案专利与之前的作品基本相似。涉案专利为三维造型产品的外观设计,之前的作品为平面美术作品。涉案专利是对之前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其实施会损害权利人的在先著作权,与在先著作权发生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冲突,从根本上源于“山寨”与“创新”的矛盾。靠耍花招、抄袭、模仿,企业永远不会伟大,国家也不会有强大的竞争力。随着与世界经济的融合,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逐步加强,但离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摒弃“山寨”,提倡“创新”,任重道远。避免侵权,及时维权,也是我们亟待改进的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