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有什么区别?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由该团体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专用,以表明该团体用户成员资格的标志。在一些国家,也有可能由一些企业联合会代为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构代为注册。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使用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相同的特征。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其他专用商标。在中国、美国、大多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一些东欧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注册保护的规定。
证明商标
由有能力检测和监督某些商品或服务的组织控制,但被他们以外的人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绿色食品”标志。
商标区分
1.两个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基本相同,只是在集体商标申请中应当写明集体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2.两者都可以申请地理标志注册,以地理标志为客体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要求完全相同;
3.两者已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包括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全文或摘要;
4.双方对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任何修改均应报商标局审批,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双方申请转让或者权益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两者都是由多个生产者或者服务者提供的,相关商标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或者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使用;
7.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物;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质量;
8.集体两标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此外,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必须具备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的能力;当然,以地理标志为客体的集体商标还必须具备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的能力;
9.集体商标只要是集体成员就可以使用,集体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使用;证明商标应当表现出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就可以使用;
10.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证明商标,即不得证明自己。
《商标法》第十六条含有商品地理标志,但该商品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从而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同时,以地理标志为客体的商标可以“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当然
“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的,可以请求参加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被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该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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