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中商标评审的时限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提出复审或者答辩申请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者答辩书数量相同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答辩书中写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有新的事实依据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上述规定既符合一般证据法,又保证了公正性、灵活性、易操作性,有助于提高效率,具有较好的适用性。但是,作者有这样一个疑问:“什么是基于新事实的证据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怎么认定的,作为代理机构还是当事人怎么把握?”

一般来说,有正当理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而基于新的事实的证据,是指提交相关证据时未出现,后来形成的证据,如后来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但是如何判断胶囊呢?在案件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到期后基于新事实的证据是否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该证据是否会被采信,是否会对案件产生可逆影响,都是未知数。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他只能在裁定书下达后,通过裁定书的内容了解一些信息,但此时案件已经审结,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再次提交的相关证据是否为新证据或者是否采信作出书面答复,以便申请人了解其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尽快对其案件作出预判,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