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注销的商标可以重新使用吗?

法律分析:可以,注销后一年内。商标一经注册即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有使用期限,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出申请,可以延长六个月。延长期届满未提出注册续展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为了合理保护注册商标,法律规定了商标续展注册制度,同时也对未及时续展注册者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展出期满后一年内,该注册商标仍受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仍未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对续展的注册商标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有效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