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驰名商标的品牌认定

法律客观性:

湖南省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根据《办法》第四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标注册满三年,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私营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在省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近三年的广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的地域范围,在省内主要媒体上有一定的广告投入。(三)近三年商标所指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四)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主要在省内,且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在九个上市地和州;省外销售的,至少应有五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年出口额至少300万美元,并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五)商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具有商标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严重违法经营活动;(六)本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好、信誉高、市场前景好。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再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同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销售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须经有关税务机关确认,并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管理部门单独出具在同行业中排名的证明;(4)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销售发票、购销合同、代理协议、所设营销网点的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等,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出口免检证书、国际质量认证证书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