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的,该注册商标被注销,商标权终止。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部分法定期限为自核准之日起十年。如果到期后仍打算继续使用,有两种方式:在法定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法定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的宽限期内办理续展手续。注册期和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注册的,商标局将注销该商标,其商标权终止。如果原注册人在有效期届满后还想继续使用被撤销的商标,需要重新申请注册。
2.商标权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终止。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之一是商标注册人因经营失败或者商标变更不再使用该商标,自愿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从而终止商标权。
3.因注册商标发生争议,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注册商标因使用禁止注册标志或者禁止使用标志等注册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使用的。
4.商标权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终止。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商标注册人,但是商标死亡或者终止,就失去了行为能力,不能使用商标权。
6、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导致商标权终止的。
因商标注册人以不正当手段、胁迫、期满等不良手段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注册,从而终止商标权。
7.商标注册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导致商标权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其无效,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