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在什么情况下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仍未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续展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不审查商标使用情况。商标续展在下列情况下会被拒绝:

1)续展申请人不是商标注册人,没有其他利益关系;

2)同一期限内同一内容重复申请续展的;

3)注册商标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的;

(四)超过法定期限提交续展申请的;

(五)撤回续展申请;

6)其他不应批准续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