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性的认定是什么?
形状的构成和色彩,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词标而言,一般需要音、形、义结合。图形商标以外观为主。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商标的音、形、义有近似,就可以判断两个商标近似,但需要结合起来使用,分析市场赋予它们的权重。
二、如何识别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容易解决的原则
购买者在市场上购买他所需要的某个品牌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个商标的记忆或者它在脑海中留下的印象为依据,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准确或者模糊的,购买者通常只记得该商标的某些特征。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的特征,以至于普通购买者以普通的注意力无法区分,则为近似商标。
比如家居生活用品的商标是否相似,要以店主在购买商品时能否以普通的注意力分辨出来为准。法国判例以此作为认定商标近似性的标准。所谓的一般买家应该是最终消费者,不应该包括有特殊爱好的中间商和鉴赏家,因为后者有特殊的经历,在购买时会特别注意商标,一般不会因为商标相似而混淆。美国、加拿大、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家也采用这一原则。
主题相似原则
两个商标在构成上是否相似,要从商标整体来观察,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
在法国,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种类的商品,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其联合商标,如MONORPIX和MENUPRIX、THERMOR和THERMAX,都被认为是近似的。
德国也采用整体观察原则来判断商标的相似性,但在判例法中,商标效力分为强弱两种。凡文字标记短的地方,便于消费者记忆和识别,在对商标是否近似进行整体观察时,采用较宽的识别标准。反之,如果商标由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除了整体观察外,还应单独观察每个文字。对于概念商标(包括知识产权商标),德国法院也曾禁用过类似的概念,如“Du und lch”和“he and she”(er & amp;Sie)两个商标,它被如此对待。
比利时也不允许有类似概念的商标,如“Perle du Tokyo”和“Perle du Japan”被视为类似概念。
在日本,也整体观察到病例。比如商标aCONTINENTAL,印章上全部大写,与商标CONTINENTAL相同,但只有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视为近似。
孤立观察原理
辨别商标是否相似,不是仔细比较两个商标,而是孤立地观察。孤立观察使商标的标志某一部分的意义更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意义的附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买家很容易弄错。尤其是当商标的某一部分与其余部分联系不紧密时,往往被用来孤立地观察,以判断商标之间是否存在相似性。
流行原则
部分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因其在相关公众中的认知度较高,具有较强的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使添加了这类商标的成分,也很难改变公众对其原产地的认识,因为知名部分具有很强的标明原产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