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他人已经作了初步审定
法律主观性: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不打算使用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后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