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司法确认

法律主观性: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或者其派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指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与调解协议有关的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服务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制“调正字”案号,并将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即时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法律客观性: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为其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七)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首次询问或者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八)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九)自诉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不审查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制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一致的,以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