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

目前,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组成。

1,联邦地区法院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立两个或四个地区法院。加州现在有四个地区法院,在旧金山、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和圣地亚哥设有办事处。纽约和得克萨斯也有四个地区法院。美国50个州有89个地区法院,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各有一个地区法院,还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一名法官,共有576名地区法官。位于纽约的纽约南区法院的法官人数最多,有27名法官。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地区法院是初审法院,也是联邦司法系统中“最重”的法院。这些91联邦地区法院只有联邦管辖权。但联邦区法官审理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州的公民,此时也应适用相关州的法律。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大部分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少数案件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区域法院法官可以任命书记员、执达员、法律书记员、法庭报告发布员和法庭记录员协助其工作。但最重要的角色是联邦法警。联邦执法官有两种:全职和兼职。目前,我国有专职法警287人,兼职法警168人。他们也由地区法官任命,但需要由联邦司法区居民组成的陪审团审查。治安法官的任期为八年,他的职责是签发逮捕令,并决定被捕者是否应由大陪审团起诉。每个地区法院还有一名联邦执行官,由总统任命,受联邦司法部长监督。他的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实施逮捕、执行法庭命令和传唤证人。

2.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50个州分为11司法巡回区。此外,华盛顿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都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有***12上诉法院。每个电路区域的管辖范围是不同的。比如第二巡回区只管辖纽约州和康涅狄格州,第九巡回区管辖加州等太平洋沿岸和夏威夷、阿拉斯加等9个州,加上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此外,还有一个特殊的“联邦巡回法院”,其上诉法院称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12名法官组成,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其办公室也设在哥伦比亚特区。该上诉法院与其他65,438+02上诉法院具有同等地位,但其管辖范围覆盖全国,所管辖的案件仅限于联邦地区法院和相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移交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因此,哥伦比亚特区有两个上诉法院,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另一个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它们是不同的。

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他们也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都是终身制。上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由三名法官组成,但所有法官都必须出席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件。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接受对联邦地区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裁决的案件的上诉,并审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独立监管机构的行为。

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都是根据宪法第三条设立的,因此被称为“宪法法院”,也称为“宪法第三条法院”,但都属于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此外,还有国会设立的特别宪法法院,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美国索赔法院。

此外,还有一种法院不是根据宪法第三条设立的,而是由国会为某些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或者是由国会为行使宪法第一条赋予的立法权而设立的,称为“立法院”或“宪法第一条法院”。立法法院的法官任期一般由国会规定,被赋予非司法职能,其选任程序也与宪法法院的法官不同。如美国军事上诉法院适用军法审理案件,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三名文职法官组成,但任期为15年;破产法院专门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由联邦上诉法院任命,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附属机关。

3.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是唯一由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中的终审法院。1790是根据1789的司法规定设立的,其组成几经增减。1869年,国会通过一项法令,规定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组成。20世纪30年代,由于最高法院宣布一系列新政立法违宪,引起罗斯福总统不满,他在1936的连任竞选中取得压倒性胜利。1937年,他向国会提出重组最高法院的议案,将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增加到15人,以“掺沙子”的方式改变最高法院的态度。然而,这一法案未能获得国会通过。因此,美国最高法院仍然由9名法官组成。

美国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审判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它的一审管辖权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涉及大使、其他部长和领事的案件,另一类是国家为一方的所有案件。在第二种情况下,州与州之间法律纠纷的一审管辖权只属于最高法院。虽然最高法院对一个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诉讼,或者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政治实体、法人或公民之间的诉讼拥有一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也可以让联邦下级法院做一审。

除上述两类案件外,最高法院对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其他案件都有上诉管辖权,而且必须“符合国会规定的例外和规定”,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由国会控制和决定。涉及联邦问题的案件可以从州最高法院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是上诉案件的工作量太大,所以最高法院只能选择和审查最重要的案件。每年,最高法院的开庭期从公元10年6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持续到第二年6月。在一次开庭中,最高法院要处理大约5000个案件,实际上只占联邦法院处理案件的3%左右。在大多数情况下,最高法院只作出简短的判决,以“不令人满意”或“无关紧要”为由,认为不必复审。最高法院每年判决大约200到250起案件。但是,最高法院必须审查一些案件,包括:州最高法院在最终判决中否定美国条约和法律效力的案件;州最高法院支持与美国宪法、条约或法律相冲突的州法律的案件;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州法律与美国宪法、条约或法律相冲突且无效的案件;以及联邦地区法院在判决中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的案件,联邦政府或其任何机构和官员为一方。

最高法院有权决定审理哪些案件,并可以“缺乏实质性联邦问题”或“缺乏适当的联邦问题”为由拒绝受理上诉案件。它还可以发布“案件移送令”,将它认为值得审理的重要案件移送最高法院审查。无论是受理上诉案件,还是移送重要案件,都需要4名法官同意。最高法院是否受理案件,并不取决于案件对当事人的意义,而是取决于案件对“整个政府系统运作”的重要性。

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政治体系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其他八名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终身任命。但他每四年主持一次总统宣誓仪式,监督总统进行宪法规定的宣誓,正式赋予新总统法律地位和宪法权力。他还是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作为整个联邦司法系统的最高官员,履行管理职责。但他只是“首席大法官”而不是“院长”。所谓“首席”,就是他的角色只是充当“同事中的第一”。他的权力和影响主要是“说服”而不是命令。除了管理职责和略高的工资外,首席大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拥有与其他大法官相同的权力。然而,首席大法官可以利用他的司法意见影响其他大法官。主持开庭和法庭辩论,主持会议讨论案件,并能对办案提出建议,安排和布置判决书的撰写。在讨论判决的秘密会议中,首席大法官有权先发言,可以起到“定调子”的作用。对判决进行投票时,首席大法官是最后投票的人。如果其他评委分成两种不同意见,票数相等,他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因此,首席大法官对判决过程和判决结果有着重大影响,在美国政治发展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目前,美国历史上共有16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著名的有19世纪的约翰·马歇尔和罗杰·b·坦尼,20世纪40年代的哈伦·f·柊司,战后的厄尔·沃伦和沃伦·伯格等马歇尔服役时间最长,从1801到1835,* * 35年。然而,进入本世纪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期不到20年。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是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在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前担任总统的政治家。

美国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组成一个法庭,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全部到场。在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之前,法官们要阅读诉讼双方提交的“诉状”,包括法律论据、史料和相关判例,其中一些可能长达数百页。除了诉讼当事人之外,最高法院也可以接受法庭之友提交的诉状。个人、团体、公司或政府机构可以作为法庭之友,表达对案件的关注,提供相关信息,成为利益集团向最高法院施压的手段。甚至总统也会通过联邦司法部使用法庭之友来说服最高法院改变主意。在1989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收到了多达78份法庭之友的辩护状。

最高法院举行听证会,听取口头辩论,由诉讼各方的律师进行辩护。答辩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半个小时,有的放宽到一个小时。但律师口头陈述时,法官可能会心不在焉。所以有人形容他们是在交头接耳,或者在翻材料。当他们觉得律师的陈述特别无聊时,会时不时故意夸大自己的手表。

在阅读和研究诉状并听取口头辩论后,最高法院将举行会议讨论这些案件。这种会议被称为“幕后活动”,因为它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在每周三下午和周五秘密举行。它的判决是通过投票作出的,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法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内战后重建期间,由于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扼杀重建结果,引起国会尖锐批评,众议院以1868通过法案,要求最高法院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宣布国会法案违宪。然而,参议院否决了该法案。自最高法院成立以来,判决是由多数票作出的。投票后根据投票结果起草判决意见。当首席法官站在多数票一边时,他任命一名法官起草判决书。如果首席法官是少数,多数派的资深法官将任命法官起草。但是每个法官都可以写自己的借调意见,不管他是否同意多数意见。少数评委可以写自己的不同意见。如果多数法官同意判决,论证的理由不同,也可以写一个共存的借调意见。比如1952,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裁定总统接管是违宪的篡夺立法权行为。判决书由多数派法官布莱克起草,另外5名赞成这一判决的法官写下了自己的不同意见。首席大法官文森特代表三名少数法官起草了一份反对意见,为杜鲁门的行为辩护。这样,这个判断就包含了七种不同的意见。当然,这个判决没有一致多数和一致判决的影响力大,因为这个判决本身就是“模糊而刺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