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农资放心店”标准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资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农资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族农牧民放心购买农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资放心店”标准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服务“三农”,以现代流通方式构建农资管理体系,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体现了农民希望杜绝假冒源头、全党关心“三农”、工商责任重如山的“放心农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我州农资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安全消费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放心农资商店是指已经设立、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上市的农资商店。
第四条“放心农资店”的申报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奖励、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资放心店”适用于全州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机等农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零售、代销。
第六条农业放心店的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申报的条件
第六条“农资放心店”主要是指位于乡镇的农村零售商店,团场主要通过服务经营向当地农村居民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膜、小型农机、动物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的农业技术服务。
第七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报设立农业放心店。
1.营业场所设在交通便利、远离居民区、疏散方便的地方。商店位于大楼的一楼,与住宅分开。店里没有生活设施。店铺通风明亮,墙面和地面容易清洁。
2.商品在不同区域按类别分类,按品种摆放,整齐美观。销售人员具有一定的农业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所销售的农业商品,经营农药商店。禁忌材料不能混用。
3、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4.有与其经营的农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急救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显著位置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经营农药的店面和储存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并向外敞开。
5.专业农业技术人员1人。
6、农资商品进货、销售、库存登记制度。建立两个台帐(即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库存清单和质量信用卡,详细记录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规格、商标标识和进货数量;记录库存商品的数量等。,并且两帐两票一卡一致。
第七条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要票就是要正规发票(经营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向供应商索要正规发票);索取证书是指索取该批货物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质量检验证书的复印件及其前置审批文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托运证等)的复印件。)的供应商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所有文件均加盖单位公章,供工商部门查验。
第八条销售商品留样备查制度。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存所经营的每一批次、品牌的农产品及其原包装和商标标识的样品,并将样品在经营单位保存一年,以便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问题时易于识别。
第九条实行销售承诺和信用卡制度。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向工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与所辖工商部门签订农资市场经营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有正规发票和发给消费者的农资商品质量信用卡。
第十,“农资放心店”信用等级达到a级后,不因违法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农发行的评估和管理
第十一条为确保放心农资商店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放心农资商店评定领导小组”,由工商、农业、农技、质监、安监等部门和辖区政府的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放心店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农业放心店认定实行认定制,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初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后负责授牌。
第十三条农业放心店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小组应当取消放心店资格并予以除名: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二)经营主体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非法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年度内有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
(四)审查不合格的。
(五)变更后信用等级为C级。
(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经营者购买未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本地或外地农药经销商推销的农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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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州范围内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业机械等农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