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及相关规定中有哪些禁止使用的词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一)通用类的标题:

1.避免使用主观性较强的词语,如“惊讶”、“出乎意料”、“出乎意料”、“敢”,不要在标题中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国家的词语。

2.禁止使用“最佳”、“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钱”、“第一”、“独特”、“最新”、“最高”、“第一”、“超级明星”。

3.各类广告中禁止出现“奢华”、“至尊”、“顶级享受”等内容丰富的广告。

㈡工业的一般类别

1,学历:

(1)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招聘广告中不得出现“最好”、“高级教师”、“名牌”等字样。

(2)文化辅导类的招聘广告或简章中,广告中不得出现“最佳”、“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高级教师”等字样。

2.属性类别:

(1)宣传用词要规范:规定房地产广告用词存在一些禁区:不允许使用绝对、夸张的词语以及表达房地产项目如首创、唯一、首席、楼王、最佳、冠军、绝版等类似词语;

不得有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名等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

不得有融资、返现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不得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

(2)不得滥用最低价招徕顾客:规定使用“起拍价”、“最低价”等字样描述楼盘价格的,字体和字号应当一致;用“一口价”、“清算价”等术语描述房产价格的,必须注明是否只是规定的房屋价格,否则视为参照所有在售房屋价格。

(3)化妆品:规定“快速修复被紫外线损伤的皮肤”、“x天有效”、“全面升级”都被列为禁用词。

(3)社会生活中的禁忌语。

1.在报道各种事实,尤其是产品、商品时,不要使用“最好”、“最好”、“最有名”等带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2.医学报告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无副作用”等字样,医学报告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先进制备方法”、“药王”、“国家新药”等字样。

3.对于文艺界人士,不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称呼,一般可以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

4.在报道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时,不要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5.新华社的通稿中不应使用俚语、脏话和“哇”、“妈妈”等俚语。引用时不能使用此类词语的,应使用括号标明其内涵,报道中不得使用近年来网络语言中脏话缩写后新造的“SB”、“TMD”、“NB”。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27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广告法三审稿。表决稿增加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明示关闭标志以确保一键关闭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网页上以弹窗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注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以5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和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