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违规应该承担怎样的行政责任?

商标代理人违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 .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引诱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在办理商标事务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书、印章、签名;(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4)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惩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信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据章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