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有什么区别?
(一)原因不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的原因包括: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和注册名称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效原因包括:一是绝对原因,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因缺乏显著特征而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二是相对原因,即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利的;因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的;因违反代理或代表规定等原因。
(2)不同的时间限制
撤销期限: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和注册名称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可以随时申请注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应当符合商标注册满三年的条件,方可申请注销。
无效宣告期限: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申请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没有时间限制。缺乏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宣告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对于恶意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无效。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原因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失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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