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使用没有3C认证的轮胎合法吗?

不,有实际例子。

聚焦3C认证

在法庭上,当事人对涉案轮胎为日本生产的正品没有异议。他们桌面上的焦点是被告销售轮胎行为的定性问题,即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在解决这个焦点之前,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轮胎认证上。

黄一标告诉记者,所有在中国销售的轮胎都需要3C认证。这是强制性的行政认证。然而,被告销售的轮胎虽为日本进口的米其林轮胎,但为欧洲和巴西市场生产,不符合中国3C认证的标准,不应在中国市场销售。

被告提出,没有3C证明商标的产品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产品。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轮胎产品需要国家认证。但该条例是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3C认证产品的行政责任,没有规定商标侵权的责任。

3C认证是一种行政许可。怎么会和商标专用权有关系?黄一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但是,在中国使用的是未经原告认可并通过3C认证的产品,其安全性难以保证。在此类产品标有原告商标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无疑会严重影响原告的商标信誉和原告的利益。

此外,黄一标还表示,擅自使用是商标侵权的基本条件。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商标都是原告制造的,但是否以及何时将带有原告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投放哪个国家市场,正是原告商标权的权利。显然,被控侵权的产品投放国外市场,没有中国政府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原告不可能投放中国市场。因此,本案被告的销售行为属于明显的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

法院裁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陈建文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第一是销售这种轮胎的合法性。这涉及到3C认证。根据产品目录,本案涉案轮胎为需要国家强制认证的轮胎产品。未经3C认证的同型号轮胎不能投放市场销售,相关销售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有人说,即使这种行为应该被制止,制止的也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商标权人。如果换个角度看,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当你买了这么一个非法销售的没有安全认证的轮胎,你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又找不到卖给你的人,所以你想投诉。一方面可以去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另一方面,能不能要求厂家退货?很明显,消费者可以找厂家。那么消费者为什么要找厂家呢?消费者只能通过轮胎上标注的商标找到商标所有人。所以这个轮胎是和商标权人的利益挂钩的。怎么能说这个轮胎和商标所有人无关呢?”

“另一方面,从该行为侵犯的商标功能来看。本案涉及的商标侵权与以往的商标侵权原则正好相反,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解。他们可以从轮胎上标注的米其林系列商标,直接把生产销售这种不符合我国安全标准的轮胎的责任归结到米其林商标注册人身上。所有关于这款轮胎的负面评论都会归于商标所有人,这款轮胎在中国的销售与商标所有人无关。例如,如果专门为热带地区设计的轮胎在冰雪中行驶,可能会导致爆胎。此时,相关消费者就会对这个轮胎的质量产生负面评价,要求商标所有人承担责任。最终由于轮胎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中国销售,虽然商标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明真相的相关公众在看到事故时还是会认为这个品牌的轮胎质量不好。这是对品牌的负面评价。还有人认为还没出事,为什么要叫停?我们知道,法律调整的是法律关系,而不是具体的事件。难道我们真的要等到车祸死亡的悲剧发生后,才想起这样的行为应该被制止吗?3C认证的目的之一是提供安全性,让消费者放心,并使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保持真实状态。

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谭国强、欧灿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仍处于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