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用尽原则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性:

1,使用原则根据商标的使用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谁就属于该商标的商标权,可以以“先使用”为由反对后使用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利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对先使用的人有利,对后使用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利。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不稳定,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而且一旦发生争议也难以查明谁是第一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此,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采用这种取得原则。2.注册原则是按照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就授予谁。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是法律事实。商标所有人一旦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商标的第一使用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而是被他人抢先注册,那么不及时申请注册就不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不可能取得所使用商标的商标权。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之间的折衷。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企业或个人先用商标,虽未注册,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在先使用为由对抗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如果这种对抗成立,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如果对抗不能成立,则商标注册人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一些国家采用这一原则。比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时限不一样。英国规定是7年,美国规定是5年,西班牙规定是3年。以上是对原商标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的回答。从上面的描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原商标是不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商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一个公司在进行与其业务相关的商业活动时,越来越离不开商标事宜。我们需要不断了解相关知识,避免商标纠纷,在遇到相关问题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注册商标的,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止通过商标管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