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食品进口程序是怎样的?

食品要想进入美国市场,首先产品的生产工厂要符合标准,另外食品中的有害化学物质或污染物要低于最大限量,外包装标签要符合规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对食品进口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已知到达口岸的进口商或代理人在货物到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入境口岸海关提交报关单并填写进口单证,海关将及时通知当地FDA辖区内的FDA。FDA通过以下渠道获知受管制食品的进入:

(1)海关入境申报单复印件(CF 3461、CF3461LT、CF 7501或其替代品)。

(2)发票和商业发票复印件,以及承担责任、纳税和接受处罚的保证书。

2.抽样检验FDA对进口商的入境申报进行审核后,根据食品的性质、当年FDA的监控重点以及该食品以往的记录,确定是否进行实物检验、码头检验或抽样检验。FDA获取物理样本,并将其发送到FDA下属的实验室进行检查和分析。FDA最常见的检测项目是农药残留、杂质、微生物、毒素、包装和标签。

在自动扣留的情况下,FDA将发出扣留和听证通知,无需抽样检查。

如果FDA决定不进行抽样检验,将向美国海关和申请的进口商发出“放行通知”。就FDA而言,货物是放行的。如果进口食品因质量和卫生问题需要抽样,FDA应在抽样前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抽样通知”(FD712),货物必须保持完整,直至另行通知。FDA取样后,进口商可以将货物转移到其他码头或仓库。

3.结果FDA分析后确认样品符合要求,即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放行通知”(FD 717););如果FDA认定样品“似乎违反了FDA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FDA将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扣留和听证通知(FD777),通知将说明违规的原因和性质,并给予进口商十个工作日的时间陈述接受货物的理由。这次听证会是进口商为进口食品辩护和/或提供证据使其合法进入海关的唯一机会。

4.举行听证会。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将就该产品是否能被接受举行听证会。这是进口商陈述事件的机会,仅限于提供相关证据。当产品不合格时,FDA会向进口商发出拒绝入境通知书(FD772),并附有抽样通知书、扣留和听证通知书、货物处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在听证会上,进口商提供证明产品符合要求的证据,提供经过可靠实验室检测并符合公布的人类食物中污染物和残留物标准的抽样结果,并就货物是否可以接受作出口头或书面证词。进口商或其指定代表对扣留听证通知书不作答复,不要求延长听证期限的,放弃抗辩。

5.重新评估据此,FDA将再次扩大抽样量,对样品进行重新检验和评估,如果样品确实合法,则发出“放行通知”,并以“原扣留,现放行”的说明材料寄送给海关和进口商。否则,维持原决定,按非法样品处理。

6.申请改进如果FDA确定样品“不合格”,进口商可以提交“授权改进或其他措施(FDAFD766)”的申请,否则,FDA将发出“拒绝通知”。

FDA批准了进口商的改进程序和方法,并在申请中指出,批准的申请中包含“在收到FDA的放行通知之前,货物必须保持完整,不得随意移动”的声明。

如果过去的经验表明进口商提出的方法不会成功,FDA会认为进口商的改进方法无效,不会同意改进。在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申请中,除非进口商提出有意义的改进措施以确保有相当大的成功可能性,否则TWFDA不会考虑,申请人将从FDAFD766表格中得到通知。

进口商申请“改进或其他措施的授权(FDAFD766)”,大多要求通过重新贴标签或其他措施,允许掺假或贴错标签的食品达到要求,或转移到非食用项目。同时,进口商必须提出具体措施,使食品符合要求。

7.变更后,判定进口商已完成所有改进程序,并通知FDA可以对货物进行检验或取样。FDA收集改良的食品样本,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标准。FDA应审查进口商提出的改进程序,并签订清算损失赔偿合同。FDA进行跟踪检查和抽样,以确定是否符合改进后的授权条款。

FDA认为样品合格,向进口商和美国海关发出“放行通知”;FDA认定样本仍不合格,要求销毁或退回。FDA监管费用在FAD790表格中估算,一份复印件送到美国海关收取总费用,包括海关人员所需的费用。

根据上述美国食品进口程序,中国食品出口商和美国进口商要想加快货物入境速度,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在货物装运前,确定要进口的产品是合法的;请私人实验室检查要进口的食品样品,检查加工厂的分析。虽然这些分析不是最终结果,但它们可能表明加工厂有能力生产出令人满意的合法产品;③在签订货运合同前,熟悉FDA的法律要求;(4)请求负责食品入境口岸的FDA地区办公室的协助;⑤熟悉本文所述的食品进口程序。

美国对进口食品的执法检查和监管我国的农产品必须通过美国相关部门的检验,其中美国人类卫生部所属的FDA主要负责非畜禽肉类产品的检验,畜禽产品进入美国必须通过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的检验,肉类食品出口国的出口企业必须通过FSIS的评估和批准。FSIS对进口国企业的生产和检验体系进行评估,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污染、病害、加工、残留和守法经营情况;专家组的检查包括工厂的设备、设施、实验室、培训计划和检查工作;FDA在执法中遵守的主要政府法令有四个,即《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合理包装和标签法案》、《辐射控制和健康安全法》和《营养标签和教育法案》。

FDA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涵盖从资质、产品质量、标签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对于一些特殊的食品,比如低酸度的罐头或者水分活度在0.85以上的食品,在美国上市前需要在美国注册。对于罐头食品,企业可以申请“罐头食品工厂注册号”,即“FCE”号和加工报告号(SID号)。企业填写FDA2541表格,直接向FDA提出申请。如果美国的进口商持有工厂的委托书,也可以在美国代为办理,但表格的所有内容都需要工厂执行。如果是果酱、酒精、发酵食品、冷藏出售的食品、未开封的食品、水分活度在0.35以下的食品等。,没有必要申请“FCE”号码。对于鱼罐头,FDA规定要说明罐头中使用的盐和油,如果添加了油脂色素或化学防腐剂,必须在标签中列出;配料汁太多是不允许的;鱼罐头应该是新鲜的,没有任何腐败,生产过程应防止任何微生物繁殖。蔬菜罐头要求新鲜纯正。有轻微腐败迹象的蔬菜绝对禁止入罐。密封前后,应适当加热,以避免腐败。如果蔬菜没有达到完美标准,它们的等级必须被标记。

对于鱼类产品,由于易腐,海关采取“立即放行货物”的灵活程序,但在文件获得FDA批准或实物检查之前,不允许进入美国市场。鱼类的检验主要包括:腐败微生物、防腐剂超标、重金属或化学残留、不洁或污染成分、体内细菌或天然毒素。为了保证鱼产品的食用安全,还可以减少过度检查。FDA在1997年2月开始要求生产商达到“HACCP”加工标准。

美国对禽肉的进口实行严格控制。首先,禽肉生产企业和东道国必须获得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的批准,FSIS对申请向美国出口禽肉的国家的企业进行检验体系评估。评估包括申请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文件审查由技术专家对申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书面材料进行评估,重点关注污染、疾病、加工、残留、守法经营等五个危险关键领域。文件获得批准后,FSIS将派出技术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包括设备、设施、实验室、培训计划和工厂检查。如果FSIS确定申请国的检验体系与美国基本相同,就可以获得向美国出口禽肉的资格。

对于进入美国市场的禽肉,FSIS应该认可其包装上的标签,并能够执行标签标准。标签应以英文印刷,并根据美国产品成分和标签法规进行标记。一般来说,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原产地、工厂;工厂或批发商的名称和地址,恒重中的净重(磅和盎司),各种成分的保存状态等。产品大包装盒外面的标签不需要许可,但FSIS在进口口岸检验时要检查外包装上的标签。因此,产品名称,原产地,工厂代码,目的地,登陆码头等。必须在箱外正面标签上标明,并在箱外注明特殊处理状态,如“冷藏保存”或“冷冻保存”。此外,还应注明出口加工厂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所有内容必须用英文打印或以标签的形式贴在盒子外面,不允许用手写代替。

禽肉产品到达美国口岸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关提交报关单,同时要求提交出口国检验证书,证书应注明出口国、生产厂家、目的港(码头)和数量,证明产品经过出口国检验机构宰前宰后检验,确保产品安全卫生、无掺假、标记正确、符合美国法规,并附进口检验申请报告表。

上述文件经美国海关审查后,将被送往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检查是否违反美国动植物卫生限制。当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海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时,这些文件将被送交FSIS进口检验局(IFO ),由它进行进口口岸检验。检验申请表的内容将输入FSIS中央计算机系统,即自动进口信息系统(AIIS)和AIIS自动检索存储器,以确定国家、工厂和产品是否有资格向美国出口禽肉或肉制品。确认后,AIIS将根据企业的产品质量历史,提出该批产品的检验方案,最终检验结果将进入国家和AIIS工厂的档案系统。

AIIS注明的检验内容包括:零售包装及净重检验、包装容器检验、产品缺陷检验、罐头保温检验、标签检验、添加剂及产品成分检验、微生物污染、各种残留和肉种鉴别的实验检验等。检验合格后,每箱应在外包装标签上加盖“官方检验”印章。不符合要求的,加盖“禁止入境美国”印章,并在45天内将货物出口、销毁或转为动物性食品。

FSIS应对获得出口资格的国营企业的检查制度进行跟踪检查,每三个月对新批准的出口国家进行一次检查。设备和工厂生产检验结果良好,出口禽肉质量符合标准的,次年每半年检验一次,目的是及时保证进口禽肉产品的安全。

总之,中国农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需要做好各种充分的准备,咨询当地或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贸易部门,及时了解FDA对产品的规定和进口程序。可以委托进口商聘请FDA专业律师操作FDA注册,让产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