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商标侵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查获侵权商品500余件;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被侵权的商标是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者涉外商标;侵犯三个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商品是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因商标侵权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五年,且从事商标侵权活动的;拒绝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行为,隐匿、转移或者擅自销毁侵权相关证据的,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侵犯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商标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安全隐患,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二、商标侵权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即侵权行为已经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以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减少或者商标声誉下降。二是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在没有许可、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客观上行使了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第四是主观状态,包括过错和无过错。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违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或者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认定是否存在侵权的关键要素。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给予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的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二)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三)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二)处以罚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得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654.38+0万元的罚款。当事人对上述两次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规定,企业注册网络商标后,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使用。如果不法分子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谋取非法利益,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要求一定的赔偿,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