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证据有哪些类型?
行政程序中的证据种类书证有哪些?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件、原件、复印件、笔记本、复印件、翻译件。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及文件审批、营业执照等。都属于书证范畴。在收集书证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实的复印件、照片、摘录;二是提供有关部门保存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笔录的,应当注明来源,经部门核对后加盖印章;三是报表、图纸、会计账簿等书证要附有说明材料。物证。物证一般是指作为存在和表现证据的一切物质形态。比如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反映的信息,以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等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工商部门违法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视频。对于视听资料,有以下要求:一是尽量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载体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二是标明生产方法、生产时间、生产者、认证对象;第三,音频数据应附有音频内容的书面记录。目击者证词。证人证言是知道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向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常用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证据有以下要求:一是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二是有见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就用盖章的方式证明;三是注明签发日期;四是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所作的陈述、申辩和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要认真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避免只听一面之词,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合理。当事人陈述采用询问、陈述或者谈话记录形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被申请人、陈述人、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委托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作出的书面结论。例如,监控报告。鉴定结论证据有以下要求:写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给鉴定部门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质的说明,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分析得出的评估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现场和不便移动的物证进行勘查、检验后,为证明案情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反映的多为客观情况,一般在案发后进行,如产假期间对假冒伪劣商品现场进行拍照,以文字、表格、图片、数据等形式记录结果。行政程序的证据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考虑一定的约束意义,所以即使不能合理解决相关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对维护权益有积极的作用,法律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