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别人的产品,加工成同类产品销售,不使用别人的商标,是否侵权?
购买他人的产品,加工成同类产品进行销售,只要告知购买者商品的实际情况,就不属于侵权。
明确告知买家商品的实际情况不属于侵权,此时商品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二手货。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实际上证明了二次销售者不存在冒用商标的主观故意,澄清了商品来源,使顾客不致混淆,就免除了侵权责任。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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