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民事诉讼会因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吗?

法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不一定因为专利行政诉讼无效而中止。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或者仍然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原已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继续中止,表明是否应当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决定必须经过司法程序的检验,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中,被告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原因;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使用的技术是已知的;

(三)被告提出的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足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中止诉讼必要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审查确认的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