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蒂集团有限公司与唐亚强的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商标纠纷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07)顾敏治子楚4号

原告:蒙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江省嘉兴市余新镇。

法定代表人:徐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箐,男,出生于8月23日,1979,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唐强,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黑镇小河村5组。

原告蒙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强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蒙蒂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我们认为,原告蒙蒂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蒙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50元,实得525元,由原告蒙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总裁判长刘

柯菊文法官

主考官谢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簿记员赵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