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拍卖字画的税收
一.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拍卖字画的涉税处理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1 .拍卖人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购买人收取的价外费用,税率为4%。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2.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修改为“在拍卖行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对于拍卖行或拍卖公司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购买者收取的所有价外费用,均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画家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其创作的字画,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增值税。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税收和税率适用于拍卖画家的字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其个人财产,其取得的所得按照下列规定纳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拍卖作者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取得的收入,为转让收入减除800元(转让收入不足4000元)或20%(转让收入超过4000元)后的余额。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何界定文字作品的手稿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为什么要对“稿酬”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解释,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版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及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可见,拍卖文字作品的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会涉及著作权中除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是一种与著作权相关的收益。因此,拍卖文字作品的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不同于拍卖其他财产,应按“稿酬所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复印件以外的其他财产时,以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私有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一切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照转让所得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物品经文物部门鉴定为境外返还文物的,按照转让所得的2%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政策,拍卖行或拍卖公司拍卖画家字画,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合法、完整、准确提供字画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字画原值的,按照转让所得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的字画经文物部门认定为境外返还文物的,按转让所得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字画以最终拍卖价格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转让所得。最终拍卖价格如何确定?《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由拍卖人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确定。根据这一条款,导致拍卖师落锤的最高价就是最终拍卖价。但在特殊情况下,《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拍卖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即特殊情况下个人财产拍卖的转让收入为重新拍卖价格与原买受人补足的差额之和。
比如张三委托拍卖行拍卖一幅字画,李四成为买家,最高价1001000元。但后来李四反悔了,认为这幅画不值那么多钱,拒绝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张三同意,拍卖行再次拍卖该字画,但第二次拍卖的价格仅为951000元。按照规定,原买受人李四应向张三补足第二次拍卖与原拍卖价格的差额51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字画拍卖的转让收入仍然是101000元,而不是951000元。
3.拍卖字画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纳税人凭合法有效的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有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报关单、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所得中扣除相应财产的原值和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款。 ).
首先,房产原值是指卖家个人获得拍卖物品的价格。财产原值的确定分为五种情况:
首先,它是通过商店、画廊等购买的。,以及购买拍卖项目时支付的实际价格;
二是拍卖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为拍卖支付的相关税费;
第三,通过祖辈收藏,为其收藏拍卖物品所产生的费用;
四是拍卖物捐赠时产生的相关税费;
五是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上述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其次,房产拍卖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具体指房产拍卖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再次,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目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关于拍卖费用(佣金),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和拍卖人未约定佣金比例,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佣金收取比例应根据与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拍卖费用。”买卖双方的拍卖费用(佣金)一般在拍卖成交价的10%以下,拍卖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的具体标准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相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并据实扣除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市居民张,2005年委托拍卖行以21000元的价格拍卖其从民间购买的一幅字画,最终拍卖价格为501000元。假设增值税为21,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0元,教育费加60元(拍卖费等费用可据实扣除,此处为方便计算忽略不计;其他税费不计,下同),则张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10000-21000-21000-140-60)×20% = 91160(元如果不能提供缴纳税费的相关凭证,只能提供房产原值的凭证。应纳个人所得税=(501000-21000)×20% = 91600(元)。
4、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
一是无法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证明,无法正确计算房产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照转让所得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物品经文物部门鉴定为境外返还文物的,按照转让所得的2%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要重点说一下“海外回流文物”的认定。境外返还文物主要由各省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物管委会)根据海关进境记录认定,拍卖机构根据文物管委会出具的认定材料按照2%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相对于3%的收藏率,2%的收藏率体现了国家对我国拍卖海外归国文物的鼓励和支持。
如某市居民王于2006年委托拍卖行以201000元的价格拍卖了一幅他从民间购买的字画。最终拍卖价格为601000元,王无法提供购买该字画的原始凭证。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所得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 601000×3% = 11800元。
二是视为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财产原值凭证内容不规范的,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含多次拍卖且无法逐一确认每件拍卖物品原值的, 不得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并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以及
如王去年从国外买回的几幅字画,已被文物部门认定为流失海外的文物。他委托拍卖行以1001000元的价格拍卖了其中一幅,而他提供的原值证明上的原值是几幅拍卖字画原值之和。故王应按照转让所得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1000×2% = 21000(元)。
5、拍卖字画个人所得税申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七条规定,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八条规定,拍卖单位在代扣代缴拍卖个人财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为纳税人填写完税证明,并明确注明每件拍卖物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和代扣代缴的税款。
三、拍卖字画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可采用增值部分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法计算,为税收筹划留有余地。
比如李先生2001000元在2012买了一幅字画,现在这幅字画的价格涨到了5001000元。如果按增值部分计算李先生的个税,则应纳税额为(5001000-2001000)×(1-10%)×20% = 541000(元)(提成为65438+),则应纳税额为5001000× 3% = 65438
对于原值高、升值幅度小的地段,用增值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取得的税额,显然更划算。前不久刚从拍卖行拍的一张张先生的字画。当时拍卖价格是5001,000元。但由于急需用资金,想赶紧卖掉。按照他的心理价位,只要能达到5501000元,他就准备卖掉这幅字画。若按3%的征收率计算,张先生应纳税额为55,065,438+0,000× 3% = 65,438+0,665,438+0,500(元),若按增值部分缴纳,则应纳税额为(55,065,438+0,000-5,006,5438+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