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字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字号的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外,与其他企业有显著区别的象征性文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他人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驰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六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企业商号的文字与浙江省知名商标或者知名商号的主要领域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近似”。第八条在本省注册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品名称与其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造成公众误解,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品名称。

认定浙江省知名企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名;

(二)申请人近四年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相关公众或行业对该事务所的了解和认可程度;

(四)该事务所连续使用的年限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五)事务所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六)事务所的独创性和独特性;

(七)其他提高事务所知名度的因素。第九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名成员组成,成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事务所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知名事务所评价专家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内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成员不得少于60人。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认定企业名称为浙江省知名企业,必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条经评审委员会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省级媒体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都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告。第十一条浙江省著名商号的有效期为六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其所有人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延续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第十二条浙江省知名商号被认定后,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被发现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的;

(二)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

(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不再使用企业名称的;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对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浙江省知名字号被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使用与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六条在浙江省商号管理保护和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