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款的房产已被买方用作贷款抵押。

2013年9月24日,杨某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杨某以12.5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一套楼房转让给李某,李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杨某750万元,剩余500万元应在2014。合同签订后,杨某将房产交给李某管理使用,李某支付杨某750万元。当年9月27日,李某向杨某出具欠条,承认欠杨某购房款500万元。当年6月65438+10月65438+3月,杨某与李某签订了《转让协议补充合同》,主要约定李某以杨某转卖给他的房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时,李某通知杨某到银行签字时,杨某应及时到银行签字。但贷款资金由李使用,杨仅以原转让标的财产作抵押,仅以抵押物承担有限责任。随后,该房产成为李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因李某未偿还银行借款及利息,银行多次催促杨某以抵押物即房产偿还李某借款。在此之前,李某欠杨某500万元购房款,杨某多次催促均被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杨于2015,14年9月4日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人民币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以人民币654.38+02.5万元将房产转让给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已支付人民币750万元,尚欠原告人民币500万元,有转让协议、借条等书证证实。被告李未提供还款证据。对此,法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500万元。原被告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2065438+2004年9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欠款5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故依法判决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原告杨支付购房款500万元。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22。目前的购房政策请参考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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