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费用谁来承担?

法律分析:除保额外,应由保险人承担。

首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所支付的鉴定评估费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和车辆损失程度而支付的费用范畴。所以除了保额之外,还应该由保险人承担。

其次,没有法律或解释明确认定和评估该费用为商业第三者保险标准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以此规定抗辩赔偿请求权属于延伸解释标准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即使保险人有相关证据证明鉴定评估费用确实属于“其他相关费用”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19条关于保险合同中特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相冲突,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所支付的鉴定评估费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和车辆损失程度而支付的费用范畴。所以除了保额之外,还应该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