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1.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标印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印制业务时,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业务规定,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商标印刷单位印刷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标印刷业务时,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刷业务登记表的;或者未载明商标印刷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的;或者未在商标印刷企业登记表式样上加盖骑缝章的;(三)商标标识印制后,商标印制单位未在15日内提取标识样本的;或者未将标识样本与商标印刷企业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刷委托书复印件一并归档的;(四)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进出境制度,商标标识进出境时未进行注册的;未销毁废标,使其流入社会的;(五)商标印制档案和商标标识台帐未按规定存档备查的。2.商标印制单位未查验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案,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商标印制委托人要求的商标标识不符合要求,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侵权,故意提供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引起纠纷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金额为65438+万元以下。三、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当地或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