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异议:填写商标异议函,注明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查号、初步审查公告号及异议理由。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还应当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和注册号。
2.答辩通知:商标局收到异议及相关证据后,将异议副本发送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异议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放弃,不影响异议程序。
3.补正(非必要流程):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如发现异议申请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4.作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5.裁定的送达: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后,将异议裁定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结果有两种:(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然后以初步核准的商标注册;(2)异议有正当理由且异议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6.复审:当事人对异议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