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1)商标转让方有合理可靠的理由。
善意取得商标的前提是被转让商标的主体有理由使第三人相信其在外观上有权处分。这个原因可以来自于商标管理机关的注册信息所产生的公信力。比如商标转让人是商标注册主体的负责人,就应该认为构成可信理由。
(2)无权处分转让的商标。
商标权的转让必须是无权的,即行为人无权处分,而是以商标所有人(通常是行为人所属的企业)的名义实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
(3)第三方善意接受该商标。
第三人善意接受商标,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重要考量。关于如何确认商誉,理论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我国学者倾向于“否定说”,即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所转让的权利。[4]但是,如果受让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则善意取得不适用。比如交易中获得的信息足以引起一般公众对处置者的合理怀疑,但第三人置之不理,出于懈怠而贸然从事,属于重大过失。[5]判断转入方的商誉,可以参考以下事实进行综合判断:1。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2.交易时转让方身份可疑或言行可疑;3.交易各方关系密切。[6]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商标受让人与转让人恶意串通,或者商标受让人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应当知道转让的违法性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就破坏了“商誉”的成立。
(4)第三方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商标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只有通过买卖、交换、出资、清偿债务,受让方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对于第三人无偿取得的情况,就失去了保护其利益的必要性。同时,第三人是否有偿取得财产也是判断第三人善意的重要标准。因此,第三人不仅应当有偿取得转让权,而且应当以合理的价格取得。
(5)商标转让行为本身有效。
只有有效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从而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善意取得理论,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只能纠正权利来源上的瑕疵,而不能纠正交易行为上的瑕疵。[7]因欺诈、胁迫、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发生交易的,受让人仍有返还商标权的义务,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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