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元素有

在中国不能作为商标的元素是气味。

商标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的气味和声音目前在中国还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

目前,国际上有一种一致的观点,认为商标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换句话说,商标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标记,消费者通过它可以识别或确认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

这个基本定义表明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不同形式的商标进行界定,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确定其具体内容。

在我国《商标法》中,商标被定义为“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任何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这个定义说明商标是一种符号,用在商品上是有区别的,是当代的视觉符号。中国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准确的,揭示了商标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