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1)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属于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二)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三)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四)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由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五)商标管理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上述第1、2项),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提交证明该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