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下乒乓球。
2.1.1桌子的上表面称为打球台,应该是一个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m,宽1.525m,离地高度76cm。
2.1.2台面不包括垂直于台面的边。
2.1.3球台可由任何材料制成,并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标准球从30厘米的高度落到球台上时,弹跳高度应为23厘米左右。
2.1.4桌面应是深色、无光泽的,沿每个2.74m桌面的边缘有2 cm宽的白色边缘线,沿每个1.525m桌面的边缘有2 cm宽的白色端线。
2.1.5比赛场地被一个平行于端线的竖网分成两个相等的比赛区域,每个比赛区域的整个面积应该是一个整体。
在2.1.6双打中,每个台区要用3 mm宽的白色中线分成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应视为右半边的一部分。
2.2网络设备
2.2.1网装置包括网、挂网绳、网柱和将它们固定在桌面上的夹具部件。
2.2.2球网应挂在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直立的网柱上,高度为15.25厘米,网柱外缘到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2.2.3全网顶部距离球台15.25cm。
2.2.4全网底边应尽可能靠近球台,两端应尽可能靠近网柱。
2.3球
2.3.1球应为球形,直径为40毫米。
2.3.2球重2.7克。
2.3.3球应由赛璐珞或类似材料制成,白色或橙色,无光泽。
2.4球拍
2.4.1球拍的大小、形状、重量不限。但是底板要平整坚硬。
2.4.2底板的厚度至少应为天然木材的85%。加固底板的胶层可由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制成,每层胶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 mm。
2.4.3击球用的拍面应覆盖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连同粘合剂,厚度不得超过2mm或覆盖有向内或向外颗粒的海绵胶,连同粘合剂,厚度不大于4 mm
2.4.3.1“普通颗粒橡胶”是一层不含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分布在整个表面,平均密度不小于10,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0个颗粒。
2.4.3.2“海绵胶”是指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通颗粒胶厚度不超过2mm。
2.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出其边缘。靠近手柄和手指握持部分的部分可以不被覆盖,或者可以被任何材料覆盖。
2.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以及用于击球的任何覆盖和粘合层应是一个厚度均匀的整体。
2.4.6球拍的两面,无论有无遮盖,都必须是暗沉的,一面是鲜红色,一面是黑色。
2.4.7由于意外损坏、磨损或褪色,球拍面的完整性和颜色一致性略有差异。只要拍面性能没有明显变化,就可以使用。
2.4.8在比赛开始时和比赛过程中球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手和裁判出示他将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2.5定义
2.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2.5.2“在球时的比赛状态”,从有意识发球前的最后一刻,球仍在手心不拍手,到被判得分或本轮重新发球。
2.5.3“重新发球”:该回合不得分。
2.5.4“一分”:得分的回合。
2.5.5“拍手”:握球拍的手。
2.5.6“不拍手”:不握球拍的手。
2.5.7“击球”:用手握球拍或手腕下部触球。
2.5.8“拦网”:如果球在对方最后一次撞击球台后,在球台上方或向比赛球台方向移动时,碰到了球员或他所穿的任何东西,那么在球碰到球台或越过端线之前,就会碰到球员或他所穿的任何东西。
2.5.9“发球者”:一轮中首先击球的球员。
2.5.10 "接球员:一轮中第二个击球的球员。
2.5.11 "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2.5.12“副裁判”: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的人。
2.5.13“穿或戴”物品:指运动员在一轮比赛开始时穿戴或佩戴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赛用球。
2.5.14“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球应被视为“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除非球从球网和球台之间以及球网和网架之间穿过。
2.5.15桌子的“端线”:包括桌子的端线和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2.6法律服务
2.6.1发球时,球要放在手掌上,不要拍手,手掌要张开平放。球应该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端线的后面,高于球台的水平。
2.6.2发球者必须用手将球几乎垂直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离开不拍手的手掌后上升不少于16 cm,球落下前不能接触任何东西。
2.6.3当球从投掷的最高点落下时,发球方可以击球,使球先触及自己的平台,然后越过或绕过网器,再触及接发球方的平台。在双打比赛中,球应该碰到发球者和接球者的右半边。
2.6.4从投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刻到击球,球和球拍都要在球台的水平以上。
2.6.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端线后方,但不得超过发球方身体最远的部位(手臂、头或腿除外)。
2.6.6运动员发球时,主裁判或副裁判应看其是否按法定发球规则发球。
2.6.6.1如果裁判怀疑发球方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而他和助理裁判都不能确定该发球动作是违法的,那么在一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这种现象时,裁判可以警告该发球方不计分。
2.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发球方或其双打搭档的发球动作再次受到质疑,无论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接发球方将获得一分。
2.6.6.3,无论是第一次还是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球方明显没有按照法定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就会毫无预兆地被扣掉一分。
2.6.7当运动员因身体受伤不能严格遵守法定发球的某些规定时,裁判员可以作出免除执行的决定,但必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2.7法律反击
2.7.1对方发球或回球后,本队球员必须击球使其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在触及对方球台前触及球网装置。
2.8比赛顺序
2.8.1单打,合法发球,先发,然后接发球,接发球合法反击,然后交替合法反击。
2.8.2双打中,首先是合法发球,发球者,然后是接发球者,然后是发球者的搭档,然后是接发球者的搭档,然后是球员轮流合法反击。
2.9再次发球
2.9.1回合在下列情况下应判重发球:
2.9.1.1如果发球方发出的球越过或绕过网装置时触及网装置,则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方或其同伴阻挡。
2.9.1.2如果接发球方或接球方没有准备好,球已经发球,接发球方或接球方没有试图击球。
2.9.1.3由于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反击或遵守规则。
2.9.1.4主裁判或副裁判暂停比赛。
2.9.2在下列情况下,比赛可以暂停:
2.9.2.1由于需要纠正错误的发球接发球顺序或方位;
2.9.2.2要实行轮换服役法;
2.9.2.3警告或惩罚运动员;
2.9.2.4比赛环境受到干扰,因此本轮结果可能受到影响。
2.10一点
2.1O.1除被判重新发球的一轮外,运动员在下列情况下得一分:
2.10.1.1对方球员未能合法发球;
2.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反击;
2.1O.1.3球员发球或回球后,对手击球前,球碰到除网器外的任何东西;
2.10.1.4对方击球后,球越过端线,未触及球台;
2.10.1.5对方拦网;
2.10.1.6连击;
2.10.1.7对手用不符合1.4.3、1.4.4、1.4.5条款的拍面击球;
2.10.1.8对方球员或他所穿的任何球员移动桌子;
2.10.1.9对方球员或其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网器;
2.10.1.10对方球员触桌不拍手;
2.10.1.11双打,对方击球顺序不对;
2.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出现子句1.15.2。
2.11一局
2.11.1在一场比赛中,先得11分者为胜者。10开奖后,先得2分者为胜者。
2.12一局
2.12.1一局由奇数组成。
除非允许间歇,否则比赛应连续进行。
2.13服务选择,根据服务和定位
2.13.1发球和接发球的选择,以及本方和那方的力量由抽签决定。胜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也可以选择先在一边。
2.13.2当一方球员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者先选择在某个位置后,另一方球员必然有另一种选择。
2.13.3每得两分后,接发球者成为发球者,依此类推直到比赛结束,或者直到双方得分达到10分或者实行轮换发球法。此时发球接发球顺序不变,但每人轮流只发球一分。
2.13.4双打第一局,发球方先确定先发方,再由接发球方先确定接发球方。在接下来的比赛中,第一个首发确定后,第一个接球者应该是前一场比赛中为他发球的球员。
2.13.5在doubles中,每次改变服务时,前端服务器要变成服务器,前端服务器的伙伴要变成接收方。
2.13.6在一场比赛中先发球的球员,在下一场比赛中应该先接发球。双打决赛中,当一方先得5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顺序。
2.13.7一局比赛中,某一局的一方要在下一局换到另一局。在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交换位置。
2.14发球接发球顺序和方位错误。
2.14.1裁判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顺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按照比赛开始时确立的顺序和场上比分发球或接发球;双打中,发现错误时按照该局有权先发球的一方确立的顺序纠正,比赛继续进行。
2.14.2裁判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位置而未交换位置,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比赛开始时确立的顺序纠正,然后继续比赛。
2.14.3无论如何,发现错误前的所有分数都是有效的。
2.15旋转发球法
2.15.1如果一场比赛在10分钟后仍未结束(双方至少都得了9分的情况除外),或在此之前的任何时候,应双方运动员的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2.15.1.1时间限制到了,球还在比赛状态,裁判要立即暂停比赛。被暂停的服务器发球,继续比赛。
2.15.1.2到了时间限制,球不在比赛状态,上一轮的接发球者和接球者要发球,继续比赛。
2.15.2之后每位选手轮流发球一分,直到比赛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反击,则该接发球方得1分。
2.15.3一旦实行轮换发球法,或者一场比赛持续10分钟,该场比赛的剩余比赛必须实行轮换发球法。
3.1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3.1.1竞争类型
3.1.1.1“国际比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的队伍之间的比赛。
3.1.1.3“开放式比赛”,即协会所有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3.1.1.4“限制赛”,即比赛仅限于除年龄组以外的特定组别的运动员。
3.1.1.5“邀请赛”,即比赛仅限于个人邀请和指定运动员。
3.1.2适用范围
3.1.2.1除非3.1.2.2中另有规定,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欧洲和奥林匹克比赛、公开比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赛协会另有协议。
3.1.2.2理事会可授权公开比赛的组织者采用执行委员会颁发的实验规则。
3.1.2.3国际竞赛规则适用于以下比赛:
3.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运动会,除非理事会批准其他规定并事先通知各参赛协会;
3.1.2.3.2各州,除非相关州联合会已批准其他规定并事先通知了参与协会;
3.1.2.3.3公开赛(3.7.1.2),除非ITTF执委会已批准其他规定,参赛选手将按3.1.2.4的规定同意;
3.1.2.3.4打开,3.1.2.4规定的情况除外。
3.1.2.4不符合本规则任何条款的公开竞争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即视为申请人同意比赛条件,包括更改内容。
3.1.2.5建议这一竞赛规程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举办的国际限制性比赛、邀请赛和特许国际比赛,可按照主办方制定的规则举办。
3.1.2.6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则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事先约定或明确写入公布的竞赛规则中的变更。
3.1.2.7对规则的详细解释和理解,包括对设备规格的描述,应以理事会批准的技术文件、竞赛官员手册和裁判手册的形式公布。
3.2设备和比赛条件
批准和许可的设备
3.2.1.1竞赛器材的审批或许可由器材委员会代理理事会实施;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一种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设备的批准。
3.2.1.2公开比赛的报名表或比赛指南应写明拟使用的球台、网器、品牌、球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地协会从ITTF目前认可的品牌和型号中进行。
3.2.1.3球拍击球面的封面应是ITTF目前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其边缘必须清晰地贴有商标型号和ITTF标志。
3.2.1.4用于将球拍套粘合到球拍上的许可粘合剂清单可从秘书处获得。
服装
3.2.2.1比赛服装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裙子、袜子和运动鞋;除经裁判允许外,比赛期间不得穿半套或全套运动服等其他服装。
3.2.2.2短袖球衣(袖子和衣领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2.2.3短袖球衣背面可以有数字或文字,用于标明运动员及其所属协会,或者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所属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规定的广告。
3.2.2.4应优先在短袖运动衫背面中间位置佩戴主办方制作的显示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做广告。这块号码布应该是长方形的,面积不超过600平方厘米。
3.2.2.5运动服正面或侧面的标志或装饰以及运动员穿戴的任何物品,如首饰等,都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从而影响对手的视线。
3.2.2.6运动员的服装不得带有可能引起不快或有损该项运动声誉的图案和文字。
3.2.2.7比赛服装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应由裁判决定。
3.2.2.8代表队运动员,或由来自同一协会的运动员组成的双打运动员,除鞋袜外,应穿同样的衣服。
3.2.2.9比赛双方运动员应穿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服,以便观众容易区分。
3.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相近,且双方均不愿更换时,应抽签决定一方必须更换。
3.2.2.11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运动员应穿其协会批准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
3.2.3比赛条件
3.2.3.1比赛场地的空间应不小于14m长、7m宽、5m高。
3.2.3.2赛区应由同样高75厘米的黑色挡板环绕,以将其与相邻的赛区和观众隔开。
在3.2.3.3举行的世界和奥运会比赛中,从比赛桌高度测量的照度不得低于65,438+0,000勒克斯,整个比赛桌的照度应均匀,比赛区域内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在其他比赛中,比赛桌的照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整个比赛的照度应均匀,比赛区域内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3.2.3.4多个球台的照明水平应一致,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应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
3.2.3.5光源离地面不得低于5米。
一般来说,3.2.3.6场地周围应该是黑暗的,不应有明亮的光源或通过窗户暴露的阳光。
3.2.3.7地板颜色不宜过浅或反光、滑,表面不宜为砖、水泥、石材;在世界和奥运会比赛中,地板应由木头或ITTF认可的某种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料地板制成。
广告
3.2.4.1比赛区域内,广告只能在指定的设备、装置上展示,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在3.2.4.2的任何地方都不允许使用荧光或亮色。
3.2.4.3挡板内侧的文字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不得超过两种颜色,总高度限制在40 cm以内;建议使用比背景色更深或更浅的颜色。
3.2.4.4地板和桌子的端面和侧面上的标记颜色应该比背景颜色或黑色深或浅。
3.2.4.5赛区地面最多可设置4个广告,球台每边、每端可设置1个广告,每个广告总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两端广告挡板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
1/2处的3.2.4.6球台两侧和端面可以有临时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商的广告,且必须与永久广告有明显区别;每条广告的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
3.2.4.7网上的广告应比背景颜色深或浅,离网顶的距离不得小于3cm,且不得覆盖网眼。
3.2.4.8赛区裁判台或其他设备上任何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3.2.4.9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到以下限制:
3.2.4.9.1制造商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3.2.4.9.2短袖运动衫正面和侧面的广告不得超过三个,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每个广告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分隔;
3.2.4.9.3短袖运动衫的背面可以有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9.4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的短裤或短裙上的广告不得超过两个。
3.2.4.10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3.2.4.11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3.2.4.12比赛服装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酒精饮料或有害药物的广告。
3.3法官的管理权限
3.3.1裁判
3.3.1.1每场比赛指定一名裁判,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告知所有参赛选手和领队。
3.3.1.2主审法官负责以下事项:
3.3.1.2.1主持抽签;
3.3.1.2.2安排比赛日程;
3.3.1.2.3分配竞赛工作人员;
3.3.1.2.4主持赛前裁判员短会;
3.3.1.2.5考官动员的资格;
3.3.1.2.6决定是否在紧急情况下中断比赛;
3.3.1.2.7决定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离开比赛区域;
3.3.1.2.8决定法律执业时间是否可以延长;
3.3.1.2.9决定运动员能否在一场比赛中穿长款运动服;
3.3.1.2.10对任何有关规章制度解释的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的可接受性、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
3.3.1.2.11决定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是否可以练习以及在哪里练习;
3.3.1.2.12对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3.3.1.3经竞赛管理委员会同意,当裁判员的任何职责委托给某些其他人员时,应将这些人员各自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告知参赛选手和领队。
3.3.1.4裁判员或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员应自始至终出现在比赛场地。
3.3.1.5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随时更换裁判,但不得改变被更换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事实问题作出的判断。
仲裁人
3.3.2.1每场比赛分配1名裁判员,1名副裁判员。
3.3.2.2裁判员应该坐或站在球台的一边,与球网成一直线。助理裁判应该坐在桌子的另一边,面对裁判。
3.3.2.3裁判应负责以下事项:
3.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裁判反映;
3.3.2.3.2按3.4.2.1.1和3.4.2.1.2条款任意取一球;
3.3.2.3.3主持抽签决定发球、接发球和定向;
3.3.2.3.4决定是否因运动员身体残疾而放宽一些法定发球的规定;
3.3.2.3.5控制好方向和收发秩序,纠正上述当事人的错误;
3.3.2.3.6每轮决定1分或重新发球;
3.3.2.3.7按规定程序评分;
3.3.2.3.8在适当的时候执行轮换发球法;
3.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3.3.2.3.10对违反场外指令或行为者采取行动。
助理裁判3.3.2.4决定比赛中的球是否触及最近的球台的上边缘。
3.3.2.5裁判或副裁判可以决定:
3.3.2.5.1球员的发球动作违法;
3.3.2.5.2当球越过或绕过网装置时,合法发球是否触及网装置;
运动员拦网;
3.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可能影响本轮比赛结果;
3.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和休息时间。
当3.3.2.6轮流发球时,助理裁判或由他指定的另一名裁判可以作为计数器,计算接受发球球员的击球板数。
根据3.3.2.5和3.3.2.6的规定,3.3.2.7的裁判不得否决助理裁判或柜台的决定。
投诉
3.3.3.1单项比赛双方运动员或团体比赛双方队长达成的协议,不能改变裁判对比赛事实问题作出的决定,也不能改变裁判对规则或规定的解释作出的决定;也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竞赛管理问题做出的决定。
3.3.3.2不得就相关法官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决定向审判长提出上诉;对审判长作出的关于规则或规章解释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上诉。
当3.3.3.3拒绝接受法官对规则或条例的解释所作的决定时,他可以向裁判上诉,裁判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当3.3.3.4对裁判就规则或条例中未包括的有关竞赛管理的问题作出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在3.3.3.5的单项比赛中,只有参赛运动员可以对比赛中的问题提出投诉;在团体赛中,只有参赛队伍的队长才能对比赛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投诉。
如果3.3.3.6仍不同意裁判对规则或条例的解释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管理所作的决定,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领队可通过其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ITTF规则委员会审议。
3.3.3.7规则委员会将对此做出裁决,作为未来决策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异议,但不影响裁判或竞赛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任何最终决定。
3.4竞赛管理
3.4.1分数
3.4.1.1当球结束比赛,或情况允许时,裁判应立即报告比分。
3.4.1.1.1评分时,裁判首先要保证下一轮发球方的得分,然后再报对手的得分。
3.4.1.1.2一局比赛开始交换球员时,裁判应在报完比分后报下一轮球员姓名,并用手势指示发球方。
3.4.1.1.3一场比赛结束时,裁判应先报胜方运动员姓名,再报胜方得分和负方得分。
3.4.1.2裁判员除了报告例外情况外,还可以用手势表明自己的判断。
3.4.1.2.1记分时,裁判可将靠近记分者的手举至肩高。
3.4.1.2.2当一轮因某种原因应判定为重发球时,裁判可以将手举过头顶以表示该轮结束。
3.4.1.3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运动员和裁判员都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3.4.1.4成绩应以机械或电子装置显示,使运动员和观众能看清楚。
3.4.1.5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到正式警告时,应在该运动员得分的记分牌上放置一张黄牌。
设备
3.4.2.1运动员不得在比赛区域内选择比赛用球。
3.4.2.1.1在进入比赛区域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选择一个或几个球进行比赛,裁判将从中选择一个球进行比赛。
3.4.2.1.2如果运动员在进入比赛区域前没有选好比赛用球,裁判员将从大会指定的一盒比赛用球中任选一个比赛用球。
3.4.2.1.3如果球在比赛中损坏,应换成另一个赛前选定的球;如果比赛前没有选择球,裁判将从大会指定的一盒比赛球中取任何球来代替。
3.4.2.2:单次比赛中,不允许更换球拍,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无法使用。如果选手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更换随身携带的另一只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在中场休息时,3.4.2.3运动员应该把球拍放在桌子上。除非得到裁判的特别许可。
3.4.3实践
3.4.3.1比赛开始前两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桌上练习,正常间隔时间不能练习。只有裁判有权延长专项练习时间。
如果比赛在3.4.3.2紧急中断,裁判可以允许运动员在任何桌子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桌子。
3.4.3.3运动员应该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设备。更换坏球或损坏的球拍后,运动员可以练习几轮,然后继续比赛。
间歇性
3.4.4.1任何运动员有权要求:
3.4.4.1.1局之间,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3.4.4.1.2在每场比赛中,没有打满6分后,或者在决胜局交换位置时,用短时间擦汗。
3.4.4.2双打选手或一队双打选手在比赛中可要求暂停,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3.4.4.2.1在单项比赛中,暂停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老师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领队提出。
3.4.4.2.2暂停请求只在球不在比赛状态时提出,双手做T形。
3.4.4.2.3在一方获得合理的暂停请求后,裁判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对方球员被请求暂停的平台上。
3.4.4.2.4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的暂停时间已到时,应收回白牌,按短时间计算立即恢复比赛。
3.4.4.3运动员因意外事故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如果裁判认为比赛中断不会给对手带来不利,可以允许比赛中断,但时间要尽量短,无论如何不能超过10分钟。
如果3.4.4.4丧失比赛能力的状态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或者在比赛开始前是可以合理预见的,或者是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造成的,则不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是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方式,导致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都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当你因为意外事故(比如摔伤)而失去比赛能力时,你才能允许紧急中断比赛。
3.4.4.5,如果有人受伤并在比赛区域出血,应立即停止比赛,直到他接受医疗救助并擦去比赛区域的所有血液后再恢复比赛。
在3.4.4.6,除非裁判允许,否则运动员赢得一场比赛并留在比赛区域内或附近。在局间法定休息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呆在比赛场地周围3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