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所购包装盒的商标侵权。

法律主观性: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书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