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漾濞核桃原产地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漾濞核桃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漾濞核桃,是指获得国家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核桃综合标准的核桃品种及其制品。

漾濞核桃产业包括漾濞核桃的种植、加工和销售。第三条在自治县从事漾濞核桃种植、加工、销售、科研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漾濞核桃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种质、优化品种、合理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推进漾濞核桃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种植漾濞核桃,发展以漾濞核桃为原料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工艺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漾濞核桃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漾濞核桃的历史文化挖掘、文学创作和旅游活动,提升漾濞核桃的品牌知名度。

一年一度的“白鹿”节是大理漾濞核桃节。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漾濞核桃品牌、发展漾濞核桃产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漾濞核桃产业发展规划;

(三)培训漾濞核桃产业专业技术人员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申请使用漾濞核桃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

(五)负责漾濞核桃种质资源的调查、备案、上市保护和变化监测;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漾濞核桃的种苗培育、种植、果实和果仁加工,执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核桃综合标准》。第十三条从事漾濞核桃苗木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得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漾濞核桃种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和完善种质资源库。第十五条从事漾濞核桃苗木嫁接、种植培育、果仁加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六条在漾濞核桃果实和果仁加工中,不得使用影响漾濞核桃品质的化学产品。第十七条自治县编写的地方教材应当介绍漾濞核桃的种植历史、产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漾濞核桃的知识产权,支持单位和个人申报技术成果专利。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核桃林植被、水土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或者损毁核桃树(苗)的;

(二)偷盗核桃的接穗和果实;

(三)向核桃林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十条漾濞核桃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核桃行业协会等组织,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租赁、承包等流转方式发展漾濞核桃产业。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大漾濞核桃良种选育、种苗繁育、种植栽培、病虫害防治等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培育高产优质的漾濞核桃。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科学种植和加工漾濞核桃,保证漾濞核桃的特色品质。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漾濞核桃种植区和营销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环境,促进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漾濞核桃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等品牌标识专用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二十六条使用漾濞核桃品牌标识经营核桃苗、果、仁等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核桃浸泡综合标准,严禁掺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