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与量刑

定义商标使用行为的方法:

1,根据使用目的定义。主要包括商标在商品本身、包装、容器上的使用;

2、根据使用方式。主要包括商标在与商品有关的交易文件、广告和展览中的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