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要提前多久办理?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展出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注册续期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核准后,将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到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都可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都会受理。期满前的六个月一般称为续展申请期,期满后的六个月称为展期。延期期间,申请人除缴纳续展登记申请费外,还应当缴纳延期费。比如某企业商标的有效期是1985 7月10到1995 7月9日,那么就应该是1995 6月10到1995 7月9日。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提出,即也可以在1995 7月10至1996 1.9内提出。但是,即使在宽限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续展被批准后的有效期仍从原注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续展期满之日起计算。从上面的例子来看,十年延期是从1995 7月10而不是1996 10月10开始计算的。申请商标续展手续的,每次申请应当向该商标发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应当规范填写,同时寄送十种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商标,还应当寄送原颜色商标图样,并交回原证书,缴纳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案一致,word mark不得随意更改字体,否则商标局不予续展注册。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但如果《商标法》规定不予续展,商标局会做出驳回决定。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续展复审驳回申请副本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并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原件和驳回通知书,缴纳复审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终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应当移送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