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名不用审批就要保留。

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地名的命名或更名。

《地名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地名的命名或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色,尊重当地人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是意思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实际的地理实体、规模、性质等特征;

第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为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为地名;

5.不使用外国名称或地名作为地名;

六、不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作为地名;

七、我国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异义;

八、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建成区内的街巷名称,同一建成区内具有重要地理意义的居民区、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避免同音字;

九、不得使用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地和超出其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的名称作为行政区划的专有名称;

十、具有重要地理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