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那些假名牌衣服侵权吗?

不是侵权,是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15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自己就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用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或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记录。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记录。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当行为:

(1)卖生鲜: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或者停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12.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活动:

(1)通过谎报中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优价廉的商品;

(三)有奖销售彩票,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000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15.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