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知识产权?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或者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
3.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应对方法:
要依托单位信用档案等信息平台,加强对单位合法行为的监督,避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人公司逃避处罚,遏制地下工厂的增长势头,防止以工作人员人身侵害为借口掩盖单位犯罪的实质。
实务部门普遍反映,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难以界定,从而难以认定“非法经营额”。如果无法查明,我们建议承办人将“无法查明”的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其对实际销售价格的意见。未提出实质性意见的,按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第十二条是指本解释所称的“非法经营额”。已经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标注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明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
可以确定出版社、制作方、网站等媒体的间接侵权责任。他们可能不直接获利,但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可以认定其通过提高知名度、发行量或者点击率间接获利,并以此为依据,可以追究其是否具有间接故意。无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追究媒体责任,赔偿权利人利益。
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难点在于“相同”与“相似”或“相似”的区别。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较多。抽样调查显示,网上侵犯著作权案件11件,占全部14件的78.57%。如何理解这类案件中的“再生产”和“分配”,争议最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保密措施”的理解。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对于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考虑合理的保密措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认识不同,类似的案件有不同的判决。因此,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以增强同一法律与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