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有哪些认定方法?

驰名商标又称驰名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国于1984加入公约,成为第95个成员。与其他已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根据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对方当事人对涉案驰名商标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目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在总结多年商标司法保护的经验,细化这些要素认定的具体执行标准。

在美国商标保护体系中,各州的反淡化法发挥了重要作用。稀释理论是美国法律中的一个独特概念。“稀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以某种方式模糊相关驰名商标;

2.以一定方式贬低相关驰名商标;

3.以间接曲解的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商标必须是著名商标,只有著名商标才有权利禁止他人在美国淡化。

我国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相对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延伸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3.禁止用作商品名称。

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撤销。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驰名商标的延伸保护。

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中的标识

认证机构:商标局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2003年4月17日)

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2.商标纠纷中的识别

认可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2003年4月17日)

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3.商标管理中的识别

认证机构:商标局

法律规定: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2003年4月17日)

司法裁决

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鉴定机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6月5438+10月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鉴定机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释(2006 54 38+0)24号)。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