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价签管理方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资监发[2020]72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和经开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地产经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通知如下。
首先,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
(一)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商品房备案证明的,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证明号。
(三)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名称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证明中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他名称。
(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买受人。广告中标明价格的,应当明确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晰,比例适当;涉及内部结构、装修的,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的说明和渲染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融资或变相融资的承诺;项目的位置不得以项目到达特定参照物所需的时间来表示;不得误导和宣传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使用其他项目的形象和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展示;不得包含对买方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任何承诺;不得有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名、奖(牌)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价;不得含有“职工到户”、“户口到户”等商业宣传内容。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确载明的事项,由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号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提供服务。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
(1)商品房销售现场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准确清晰,比例适当,与实际规划相符,不得提前规划、透支或过度夸大,不得刻意回避项目周边的不利因素。
(2)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在商品房销售的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中。
(三)带装修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必须建造样板房(室),样板房(室)必须真实反映户型、结构、面积和交付标准;主要装修材料、设施设备的品牌和规格(型号、尺寸)必须公示。各样板间(房间)的相对空间(包括客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明确标注与交付标准一致的装修内容。样板房的装修项目、装修风格、采光等应与房屋装修交付时一致,确实与交付标准不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样板间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并应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提示。交付毛坯房、建造样板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如实说明交付标准。样板间(室)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样板房(室)保留时间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记录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4)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所有在售房源及每套房源价格,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利用项目周边尚处于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作为宣传商品房、诱导和欺骗购房人的说明和承诺。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1)项目基本情况
相关文件。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②不动产权证书;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施工许可证;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公示项目现售备案证明);⑦商品房预售监管银行名称及资金监管账号;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⑨企业售后服务机构信息。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公示以下文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证明》。
住房信息。销售控制表应放置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销售控制表可以显示所有的房屋并记录价格,包括每栋楼号、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都要注明)、单价、总价、销售状况(出售的房屋标注不同,动态更新)。
认购协议及合同内容。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
不利因素。项目外部腰线是否遮阳,前阳台立柱是否遮阳,消防通道是否遮阳,电梯是否直达地下停车场,车位大小是否影响停车,购买的附楼是否有管道,其他不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内外规划和环境。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土地使用权等房屋权利信息,在建工程是否抵押;(3)商品房使用手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4)公共* * *服务设施权属及建设完成时间;⑤项目所在区域的相关控制政策。
(二)现场销售模式(沙盘)
销售模型必须按照批准的总平面图按比例制作,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
销售模型必须附有简要的生产说明(模型规模、生产基础、日期等。).
(3)现场销售人员信息公示
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宣传台,宣传销售人员的姓名和职务,销售人员应当提供房源服务。
(四)设立专门提示栏,公示以下信息
1.买房小技巧。
2.所售商品房享受特殊政策或政策权利限制。
3.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代办费的收取应标明为消费者自愿选择,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向买方强行收取费用。
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等。
5.其他相关收费明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五)信息公示标准
1.公示期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所有宣传信息应放置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签醒目。
2 .公示信息一般应以信息公告栏(栏)或公示台的形式进行公示。文字可以用塑料包装装订成A4格式的册或分册,按类别摆放在宣传平台上,供买家阅读。公示平台上要有“项目信息,欢迎咨询”的提示牌。企业及项目简介、商品房销售控制表等可通过公示牌(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3.公示证书中有复印件的直接公示,没有复印件的,按照1: 1的比例或A4幅面尺寸进行彩色扫描打印公示。
4.各类公共标志(柱)的制作工艺应采用硬质框架(不锈钢、铝合金、铁艺漆等。).公示牌、公告栏的图片尺寸一般为600mm×900mm或900mm×1200mm或2400mm×1200mm;展台的屏幕尺寸一般为500mm×400mm。公共标志(柱)可以挂在墙上,也可以放在地板支架上。所有公示牌(栏)均在内容底部标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字样。各企业要根据销售现场的面积进行合理布局,多个宣传内容要集中有序布置,不得随意移动。
第四,规范代理销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必须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各类商品房承销机构、营销策划机构和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等。)依法成立,由项目所在地的房产销售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负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支付等内容。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内容。
(三)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产生的佣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任何房地产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团购费、会员费、定金、服务费、电商费”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加价向买方变相收取佣金。买受人为购买该房屋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买受人的总房价款中,与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一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其商品房承销机构的价格一致,不得一房两价。
(五)在销售代理中,应将各种优惠政策书面告知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货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志误导购买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定价方法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进行恶意炒作;不得变相囤积房产,扰乱市场秩序。
五、规范新建商品房的转让和抵押登记。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会同商业银行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预抵押服务,公示各方责任,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2)商品房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买受人及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提供服务,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委托第三方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代理买受人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事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服务内容,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4)买受人自愿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应由买受人办理的事务,代为申办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五)买受人申请或自愿委托第三方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买受人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规范合同签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签订认购协议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买受人的责任或者排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的所有内容均应采用示范文本的条款,不得另行约定补充条款。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与本项目实际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开发企业必须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承诺通知书。书面告知买方项目及房屋情况,双方签字确认。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份,买受人一份。双方签字确认的承诺书应与网签合同一同上传备案。
七。相关要求
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规范销售现场公示、规范代理销售和签订合同为抓手,整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行为或不按上述规定销售的,立即进行自查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采取停止网签、划拨预售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措施,停止其销售行为。不良行为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凡涉嫌违法的,将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