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子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
中国XX公司诉称黄XX公司侵犯其五丰商标权。若中国XX公司在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黄公司应赔偿20万元。黄XX公司主张不侵权,因为是先使用,所以不存在侵权责任。
法院听证会
肇庆中院认为,被诉黄XX公司生产销售的五峰蒸饺商标为黄XX(以下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右下角字体为黄XX(第一个黄字标有隔壁肇庆手书字母),约占四分之一。
被起诉的五峰蒸饺虽然使用了华XX公司注册的五峰字样,但五峰蒸饺的五个大字使用了相同的字体和相同的字号,五峰字样并未突出显示。
也就是说,黄XX公司在其产品上明确标注了商标、产地、型号,起到了比较明确的识别作用。五凤包蒸粽子是一个商品名称,指的就是这类产品,比如饺子、饺子、饺子等。
此外,从国内XX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上可以看到,涉案产品的礼盒中,每种粽子都有相应的配料表,其中五凤包的蒸粽子的配料表上标有绿豆、黑豆、红豆、红芸豆、花生等材料。也就是说,黄XX公司用的是五峰这个词,和它所代表的五峰比较接近。
综上,从黄XX公司的生产、包装、销售标识的来源分析,不存在利用注册商标误导公众消费的行为,故不支持华XX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是,侵权人使用的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注册商标,需要满足与近似标记混淆商品来源的条件,客观上混淆了公众,误导了公众消费。
本案的情况是,在被诉商家销售的商品中使用注册商标,不是简单地机械地认定商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是综合判断被诉商家是否有侵权意图,是否足以在当地销售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混淆公众,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此基础上进行侵权比较,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明确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行为边界,体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明确司法裁判规则。
本案积极评价合法合理的商业活动,强化了司法判决的公平竞争意识,为市场主体合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